2007年,阿里巴巴B2B板块以13.5港币融资上市,又在2012年以13.5港币完成退市,被评论为马云用5年“无息贷款”发展了淘宝、天猫、阿里云等业务。
2015年4月23日,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整整停牌360天后,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向外公布主动退市,成为退市新政实施以来,沪市首家主动退市公司。2016年底,经过一年的蛰伏,“改革脱困”终于取得实质性疗效,在净利润收益大幅度增长、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无效低效资产盘活等良好态势之下,二重重装有望成为第一个主动退市又折返重归股市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私有化,又称“主动退市”,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通过发起一个或一系列交易来消除或本质上减少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从而使公司恢复闭锁状态。
从实质上来说,上市公司私有化有三种形式:第一就是本文重点讲述的“下市”(go private),这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私有化;第二是“暂停信息披露”(going dark),它是一种非彻底的私有化;第三是“转板”(Switch Stock Exchange),其含义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不同交易所转化。
相较于美国等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起步晚,探索实践尚少,相关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相当不完善。但是按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已经越来越接受“私有化退市”这一概念,并且开始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公司的改良与优化。
2014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虽然该法规的内容以强制退市为重点,但同时也倡导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不将退市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
私有化的交易具有极强的杠杆性。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选择股权收购的方式退出二级市场,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当大量的融资是负债时就构成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带来的利息支出大幅度增加,而负债利息可以减扣公司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公司带来巨大的节税利益。
然而,从另一角度,在上市公司私有化过程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容易遭受到侵害。由于控股股东掌握着交易时机和条件,信息的不对称和滞后使得小股东时常处于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和地位。并购的价格虽然通常会大于或者至少等于市场价格,但是出于物价波动和公司股权未来增值空间考虑,收购时表面的“溢价”是否足以补偿众多小投资者的损失确实有待考量。
我国《证券法》规定:私有化退市应当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私有化退市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现存法律对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规制还只是一些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更无暇顾及到切实地具体地来维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猛的,上市公司已经在进行私有化退市实践的背景下,探索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监管和私有化过程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跟上我国金融市场的需求,可谓是立法者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