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私有化之路径分析

 

 
导读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强制退市不同,私有化退市是公司管理者积极运用股权收购等手段将公司股份从公开交易市场撤离,避免更大的风险,以求韬光养晦。了解私有化退市的形式和现存法律规制,关乎上市公司的切身利益,经营者应当加以重视。

 

2007年,阿里巴巴B2B板块以13.5港币融资上市,又在2012年以13.5港币完成退市,被评论为马云用5年“无息贷款”发展了淘宝、天猫、阿里云等业务。

境内上市公司私有化之路径分析
图片来自互联网

境内上市公司私有化之路径分析

 

2015年4月23日,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整整停牌360天后,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向外公布主动退市,成为退市新政实施以来,沪市首家主动退市公司。2016年底,经过一年的蛰伏,“改革脱困”终于取得实质性疗效,在净利润收益大幅度增长、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无效低效资产盘活等良好态势之下,二重重装有望成为第一个主动退市又折返重归股市的上市公司。

“以价值提升为目的的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浪潮已经出现”

 

上市公司私有化,又称“主动退市”,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通过发起一个或一系列交易来消除或本质上减少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从而使公司恢复闭锁状态。

 

从实质上来说,上市公司私有化有三种形式:第一就是本文重点讲述的“下市”(go private),这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私有化;第二是“暂停信息披露”(going dark),它是一种非彻底的私有化;第三是“转板”(Switch Stock Exchange),其含义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不同交易所转化。

 

相较于美国等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起步晚,探索实践尚少,相关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相当不完善。但是按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已经越来越接受“私有化退市”这一概念,并且开始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公司的改良与优化。

 

2014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虽然该法规的内容以强制退市为重点,但同时也倡导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不将退市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

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途径

一、通过股权收购进行私有化退市

这种形式的私有化退市主要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意图进行私有化退市的收购主体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持股人发出收购的要求,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当收购主体持有目标公司90%的股权时,目标公司成为收购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此后的第二步是简易合并,只需已经成为目标公司母公司的收购方公司的董事会同意退市,退市程序完成。

二、通过企业合并进行私有化退市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的发起者一般是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直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者现由关联方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由该子公司与目标公司合并。

三、通过股票合并进行私有化退市

这种途径又叫“反分割”,指公司为了达到私有化的目的,发行新股换回旧股,即将小股合并成大股进行收购,此时,持有旧股较少的股东被迫选择现金收购从而使股票持有人数小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应有的股东人数,最后完成退市。

四、通过资产出售进行私有化退市

这一种方式相对简单,不需要大费周章融资收购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解散后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即完成退市。

 

 

对公司经营者来说,私有化退市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使状态不佳的上市公司从难以掌控的证券市场回到管理者自己的完全控制之下。就好比一艘船,因为没有定期维护等等原因已经经受不住继续在汹涌的风口浪尖飘摇,这时候最好的做法就是将船拖回港,收帆抛锚,让水手们在港湾好好地修缮一番,增强其抗击风雨的内在实力,为日后再次起航打好夯实的基础。

 

私有化的交易具有极强的杠杆性。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选择股权收购的方式退出二级市场,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当大量的融资是负债时就构成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带来的利息支出大幅度增加,而负债利息可以减扣公司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公司带来巨大的节税利益。

 

然而,从另一角度,在上市公司私有化过程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容易遭受到侵害。由于控股股东掌握着交易时机和条件,信息的不对称和滞后使得小股东时常处于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和地位。并购的价格虽然通常会大于或者至少等于市场价格,但是出于物价波动和公司股权未来增值空间考虑,收购时表面的“溢价”是否足以补偿众多小投资者的损失确实有待考量。

境内上市公司私有化之路径分析
 

我国《证券法》规定:私有化退市应当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私有化退市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现存法律对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规制还只是一些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更无暇顾及到切实地具体地来维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猛的,上市公司已经在进行私有化退市实践的背景下,探索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监管和私有化过程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跟上我国金融市场的需求,可谓是立法者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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