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公司,股东结构比较简单,往往需要创始股东共同出钱出力,根据股东的专业背景、能力、社会资源进行分工合作,有的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的负责技术研发、有的负责市场和销售,有的分管财务,也有一部分股东仅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这一类股东可能是天使投资人,也可能是创始发起股东。
在创业公司内,股权的分配必须要充分考虑股东的投入和付出,这种付出并不以股东出资为主要因素,更多的要考虑股东对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的专业贡献、时间投入和其他付出。因此,正常情况下公司的核心创始人,因为对公司的付出和贡献往往会更大,需要掌握公司话语权和决策权、要求控制多数股权。而财务投资人或者非经营股东的股权比例就不宜过高,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同时保障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
但现实中,也不乏因为各种因素形成非经营股东占股比例较大的局面,久而久之则主要经营股东觉得有失不公平,产生内部矛盾甚至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和融资。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虽然大家都是股东,但经营股东和非经营股东还有另一个身份的区别,就是经营股东同时还担任着公司的某些经理人的管理职责,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经营股东除了享受股东分红之外,还应该按市场化标准领取工资,并按照经营业绩提取奖金,这都是合理、必要的做法。
按照初始股东登记,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认缴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经营股东在公司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则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需要由公司向该股东支付相应的报酬。公司股东可以结合经营股东参与的工作、担任的职务、重要程度,为其确定合理的报酬,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对经营股东向公司的付出做出一定程度的肯定。通过这个可以缓解股东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如果初创公司暂时没有足够资金来支付经营股东市场化的薪酬,也可以先“挂帐”,公司先欠着。股东可以协商以欠付的工资转化为额外的股权,这种情况下,非经营股东往往是乐于接受的。
如果股权比例确实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合作的重大障碍,这种情况必须要引起公司和大小股东的重视了,不能以“零和博弈”的思想观念来处理,否则一定会“三败俱伤”,公司和大小股东利益都受损。需要建立一套股权调节的机制,结合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后续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对股东的贡献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对股权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有些公司的股东约定:如果股东离开经营团队的,则必须无条件退出股权。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创业成功的重要基础,股东之间相互认可,互相包容,齐心协力共同把蛋糕做大,才能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不仅大股东可以拿出股权做激励,非经营股东也可以。如果暂时无法准确评估股东价值贡献,也可以约定由非经营股东对经营股东的业绩进行对赌约定,如果达成约定业绩,非经营股东拿出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经营股东。也是一件皆大欢喜的结果。
正如此前的文章分析,股权的分配体现了公司对股东价值的认可和兑现,需要理性设计。不合理、不恰当的股权结构可能隐藏了股东纠纷的风险隐患。公司在引进投资时,投资人会十分关注公司创始股东团队人员的股权结构。专业的投资机构基于过往的项目经营,会更关注公司的控制权是否稳定,股东关系是和谐。对于核心股东股比较低、股权过于分散的公司,投资人往往会比较谨慎对待。
股东合作,表面是合的是利,实则合的是人心。股东关系好比夫妻关系,只有互相尊重,互让互利,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心理诉求,公司才能天长地久,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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