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清算不清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司法认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发现一些不再继续经营的公司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任凭企业处于被吊销的状态(“植物人公司”),认为只要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则无需再承担公司债务,因为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嘛。殊不知这种放任状态或将导致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公司解散的情形,负有组织清算义务的股东如不依法组织清算,则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清算不能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
1998年6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国成公司应返还天杨公司款项1800万元。次年5月国成公司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天杨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
2012年4月,天杨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国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审理后,发现国成公司处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文件的状态,国成公司各股东也无法提供账册、文件的下落,故于2012年10月作出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院并告知天杨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国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国成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天杨公司遂提起诉讼,以国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国成公司的股东负有对国成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的义务。国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应清算未清算。在主观上,股东明知不依法清算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仍怠于组织清算义务,存在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管故意;客观上,经法院强制清算,各清算义务人均未能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致使清算不能,且天杨公司多年执行未果,债权未能受偿,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故,判决国成公司股东对国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巨盾实务:
本案是典型的植物人公司,未及时清算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被否认法人独立人格,进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件。
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公司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并不必然产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局面,清算义务人虽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产生了损害事实,须通过强制清算程序方可判断。
因此要到达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诉求,需启动两个民事诉讼程序:
一、是强制清算。二是根据强制清算的审理结果来甄别是否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正常的强制清算是在全面掌握公司财务、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对所有既有法律关系的彻底、概况的清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同时使股东能够公平的获得剩余财产。经过法院的审理,强制清算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情形。

 

一、是正常完成清算。即经强制清算,债务人公司能够依据现有资料、账册等进行清算的,则债权人应在清算查明的财产范围内按债权比例受偿,该种情形下,即便查明公司无资产或资不抵债,也非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所造成,故清算义务人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在此过程中,若能查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资产流失的,则债权人可以另行要求清算义务人在资产流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无法清算。无法清算属于非典型强制清算,是经强制清算,因无账册,无法清算,且股东(清算义务人)对无法清算无正当事由。该种情形下,法院会出具无法清算、终结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清算义务人对此有过错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另案提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此时,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的则是连带清偿责任。
巨盾提示:
应清算不清算,当心有限责任变无限!

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分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可免于因公司经营失败而陷入无限责任。但在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若不尊重公司制度、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不理会债权人的合法要求,那么就要勇于、乐于承担以个人资产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风险。

 

创业很艰苦,我们需笑对!有担当,有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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