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璐璐
近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两个公告(2023年7月31日发布的27号、28号公告),对无人机的出口管控提出新的要求,公告清单中的产品出口前需要先向相关部门申报得到许可。该公告的实施对无人机产业的出口生态链将产生重大影响,巨盾律师事务所也接到所服务企业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合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巨盾律师遂即也向商务部及行业专家进行了沟通,较为充分的了解了公告背后成因。商务部相关人人士强调,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都可以正常出口。未来,对于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出口企业,主管部门还将积极采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合规出口。
目前无人机出口限制的主要类型
目前涉及到无人机出口限制的类型主要有以下:201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第20号文件、第31号文件涉及到的无人机类型(海关商品编号:8802110010、8802200011、8802200011、8801009010、8407102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3年第27号公告》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无人机的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激光器(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8526109011、9013200093)、无线电通信设备(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民用反无人机系统(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9013200093)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3年第28号公告》针对以下产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期限两年。在此期间内,非经许可,不得出口。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航空飞行器(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
在当今世界地缘政治纷争四起,俄乌战争的大背景下,由于无人机的通信技术、信号传导、载物传送、探测与反制以及安防领域等功能存在广泛应用的场景,如果不当使用,也可能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影响民用航空安全,加剧军事冲突风险等,所以我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也是势在必行。
中国拥有规模庞大的无人机制造业,相关产品也出口到全球多个市场。为了更好的帮助相关企业了解的信息和深入解读出口管制政策,确保全面合规,在此巨盾向无人机生产相关企业提出一些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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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行产品自查。对照两公告中所列清单,一一排查现有产品,将落入清单中的产品和未落入清单的产品区别开来,分别管理。27号公告主要涉及航空发动机、激光器、无线电通信设备、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无人机关键配件的出口审批管控,28号公告增加了一些型号的航空飞行器临时管控(2年期限)。
其次,全面梳理客户清单。不止是国外进口商,最终用户也需确认。由于用于军事用途的无人机禁止出口,企业应当确认产品的最终用户,以防止产品最终被用于军事目的而造成违规。
第三,合规申报。从2023年9月1日起,根据27号、28号公告要求向商务部提出产品出口审批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
1、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
2、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3、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5、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6、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其实,即将实施的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就是要将不同种类的无人机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对此无人机生产企业不必过于紧张。巨盾律师事务所将及时跟踪政策法规的更新、帮助无人机企业合规完成出口销售申报,完善无人机出口生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