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0元股权转让,但工商备案合同按出资额定价,到底以哪个为准?
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转让价格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搞不清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人员,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范本,并要求申请人按照认缴出资额填写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格与实际约定的价格不一致。这种不规范的备案协议,给转让一方的股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巨盾律师最近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股权争议案件。
张总与吴总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电商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张总与吴总均认缴250万元,分别持有公司50%股权,但均未实缴出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只要公司有业务收入和利润,二人就会立即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资产。
随着公司的发展,张总对公司的贡献越来越大,二人口头协商:公司的股权应按照股东的贡献进行调整,吴总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以0元转让给张总。双方达成一致后,吴总就找了代办机构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代办人员认为这就是一个跑跑腿的常规业务,已经办过多次,驾轻就熟,于是打印了一份经常使用的工商部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股权转让价款按照30%股权所对应的认缴出资额150万元填写后找股东签字。张总询问代办人员股权转让价款为什么写150万元?代办人员和吴总告知说,这是工商局的要求,大家都是这样办的,张总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并未留存双方真实合意的股权转让文件和资料。
可能是因为吴总对股权调整本来就心有不满,最终股东二人还是因为利益分配多次发生冲突,股东关系陷入僵局。2021年7月,吴总以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总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那么张总需要向吴总支付1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吗?
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张总与吴总之间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合意为0元,张总无需向吴总支付股权转款,这也符合公司的出资和资产情况: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无其他资产,双方按照业务贡献分配利润。但在司法实践中,张总与吴总之间确实签署了一份转让价款为15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做了备案,如果无其他证据能够推翻这份备案的转让协议,证明该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合意,法院也只能判决张总向吴总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
这个判决对张总而言当然是极不公平的,但从证据上张总处于非常明显的弱势地位,即使法官从情理上表示同情,但在法理和证据上确实无能无力。张总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另开辟战场,向吴总提出其他主张,双方可能会就此陷入连环诉讼之中。
巨盾律师建议,对于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留存记录,比如聊天记录等。确实存在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的认知差异,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他们的格式和规范填写,此种情况下,真实价格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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