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总和李总在三年前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为陈总占70%,李总占30%。公司主要由陈总负责经营管理,李总只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但公司成立不久后,既不向李总披露公司财务情况,也不分红。李总多次与陈总沟通无果,两人关系出现间隙。李总认为,陈总故意隐瞒经营状况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双方既然无法相互信任了,继续合作只会让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
那么,李总作为公司的小股东想退股,究竟有哪些途径和方法?
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是所有退出程序中周期和程序最为简便的方法,但必须要找到合适的受让方,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李总的股权,否则无法实现退出的目的。实践中,因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外部股东不愿意进入一个不熟悉的公司,而股权价格的确定又缺乏定价基础,各种因素对小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很多的障碍,导致外部第三人不愿购买该小股东的股权;而内部大股东已经实际控制公司,不一定愿再出资购买股权,或者把价格压得非常低,小股东无法接受,导致,小股东的股权出现“有股无市”的尴尬境地。
在公司出现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事项,该股东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任何一项决议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小股东的股权,实现退股。而这些情形,在公司存续期间一般很难出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对退股股东的定向减资,甚至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担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较长。减资也需要公司大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实践中小股东根本无法自行控制,减资的程序和周期也较为复杂、冗长。
公司解散后,需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所有股东能够实现退出。但是解散公司相当于宣布公司死亡,公司法180条对解散公司的条件也极为严格,只有出现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僵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严重异常的情况下,法律上才允许公司解散,对于正在经营的公司很难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而且公司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整个程序处理周期长且复杂。
那么小股东真的就这样任人宰割吗?如何用好小股东的权利、维护小股东的利益?针对小股东退股难问题(我们将其称为“不良股权”), 巨盾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情形设计了“不良股权托管与退股”服务产品,旨在避免激化股东矛盾,造成两败俱伤,同时也能实现小股东的法律和商业诉求,帮助股东以体面的方式、合理的价格实现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