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段时间属于什么性质的休假,存在争议,官方亦未释明。我们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理解。首先,2月2日系星期日,原本即属于周休息日,而1月31日原本属于工作日、2月1日原本属于调休形成的补上班时间,因此本次春节假期延长实际增加的休假时间为1月31日、2月1日两天。其次,新增的两天休假不符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范畴。最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当前增加的休假属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形成的休息时间,属于普通休息日范畴。
综上,1月31日-2月1日属于普通休息日,2月2日属于周休息日。
目前,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尚存在争议。我们认为,2月8日和2月9日原本即属于周休息日,若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8日和2月9日工作且未安排补休的,应按正常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2月3日-2月7日原本属于工作日。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要求企业延期复工。该期间实际属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此期间未安排工作的员工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由于此期间(2月3日-2月7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法定的周休息日,因此若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含在家办公),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但若当地政府针对此期间工资支付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具体政策执行。比如,上海市人社局对延迟复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时,明确提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支付两倍工资。虽然这一口头解答引发了很大争议,但不确定是否会形成对上海地区劳动纠纷仲裁的指导意见。鉴于各地政策差异,我们建议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就延迟复工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进行咨询,按当地政策执行;若当地无明确政策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2]上海市此前已明确该期间为休息日,详见上海人社局官网《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3]有关裁员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