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是否可以主张撤回投资?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人合性”是合伙关系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的重要基础。如果一方发起人不再继续合作,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当然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关系。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并未与设立中公司建立身份关系,尚未取得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款并未作为公司资本金成为公司资产,当然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要求退出投资,并主张返还投资款。另外,发起人之间签署的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其目的是创设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现不论是公司客观上设立不能,还是发起人主张退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主张退出投资,返还投资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需要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解除的原因综合判断,确定投资款的返还金额。因此,发起人已经支付的投资款如何退还需要区分情况讨论:
1.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之间一般会签署发起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一般会对单方退出投资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如退出的一方需承担违约金,或承担已经支付的设立费用等。协议对一方发起人退出合作事项有明确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如果没有签署发起协议或协议没有约定,当部分发起人单方终止合同,决定退出发起成立公司,则有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成为公司设立失败的主要原因,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退出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公司设立失败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退出方还应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退回投资款前可以先予扣减。
3.如果没有约定,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已经出现明显的设立不能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设立失败,虽然请求退出的发起人不存在过错。但是,退出的发起人仍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责任范围,分摊承担已经支出的设立费用、产生的债务等。如果没有约定分摊比例,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如没有约定认缴出资比例的,由发起人均等分摊。扣除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债务后,剩余的投资款则退还发起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起人的出资款,在没有特殊约定或延迟返还的情况下,在返还时一般无须支付利息。
但是,有一种现象值得所有创业者重视。我们在办理公司设立纠纷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了便利操作,往往没有签署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先由某一发起人代收投资款,由该代收人统一收支管理。但发起人在汇款时往往不会注明款项的用途,那么当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可能会就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呢?此类纠纷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各方未签署协议,也未有其他设立文件等证据证明款项为出资款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所支付的款项为借款,要求收款人全额还款甚至支付利息。
综上,在公司设立阶段,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起人可以主张退出投资。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设立失败的过错及违约责任、设立公司已发生的债务和费用等因素,确定退出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债务及违约金之后,可以退还其剩余投资款。另外,在没有特殊约定及延迟退回的情形,一般无须支付利息。
设立公司是创业的开始,发起人作为具有创新精神的创业者,应当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遵守契约的精神。在公司设立时,一定要签署协议,一方面确定各方的合作意愿和投资能力,将公司设立阶段各方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也是为某一发起人退出或公司设立不成时,为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准备,提供依据。
当然,公司设立也是建立在“人合”的基础之上,如果确有发起人坚持退出,那么合作的人合性基础就已经不具备了,因此,应当尊重个人意愿,允许部分发起人退出投资,强行捆绑今后也难以实现利益共同体的目标。但是,综合考虑到发起人退出的后果,各方可约定在公司设立阶段退出投资的具体条件,如退出投资应支付违约金等,保障公平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