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和途径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将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东。而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被公司或工商登记的股东,被称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登记股东的过程,即为“显名”。
隐名股东显名的过程并不如想象那么简单,有以下条件和注意事项:
(一)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
获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是出资。隐名股东欲显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该等证据通常包括代持协议、转款凭证等。
(二)获得其他股东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合性”的特点,为保护公司“人合性”,法律对隐名股东“转正”作出了一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显名前,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将面临无法显名的尴尬局面。不过,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同意”,可以是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非书面性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隐名股东身份,接受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表决,或向隐名股东分红等情形也可认定为其他股东同意隐名股东“显名”。
如果已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显名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实务中,很多隐名股东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显名,也就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凭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通过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多数股东没有考虑到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严格上讲,显名是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进行股权转让操作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形式,这跟一般的股权转让有实质性差别。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显名时,是否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显名,可能会被税务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将增加隐名股东的税务负担。实务操作中,我们建议隐名股东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待法院判决后持判决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规避纳税风险。
隐名股东显名,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并增资或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以上方式适用于不同情形,并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实际操作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在显名前制定具体方案,必要时可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让他人代持股权或为他人代持股权,虽是基于信任、协助,但由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股权代持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将可能引发纠纷。为规避代持风险,我们建议:
1、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应当签署完备的代持协议,以防名义股东拒绝承认实际投资人身份或做出违背实际投资人意愿的行为。巨盾律师也曾接受客户咨询,因没有签署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突发疾病离世,引发继承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关于代持股权的归属权之争。类似争议在“小马奔腾”控制权纠纷中也曾出现。
2、实践中,实际投资人的股权可能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或因为名义股东个人债务而被查封、冻结或被强制执行,为防止这些风险,我们建议实际投资人提前将股权质押在自己名下。
3、实务中,很多实际投资人显名过程中因为其他股东反对无法完成显名。为规避这一风险,我们建议实际投资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告知其他股东股权代持的有关情况,并获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股东身份的文件。此外,实际投资人还可通过参与公司决策、直接获取公司分红等方式,获得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的默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