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时出资,是否可以对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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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时出资,是否可以对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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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使得公司的注册变得容易,但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发起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并不一定要求在发起设立公司时立即实缴到位,但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股东同步实缴出资,往往会发生部分股东未按照要求同步实缴出资,此时公司能否将未出资的股东除名,使其丧失股东资格退出公司呢?

 

一、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相互信赖的关系组成的社会团体,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有的股东不按章程规定出资,势必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利于公司发展。此外,不履行出资义务更是一种违背股东之间契约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使股东之间相互信赖的关系破裂,从而将公司带入僵局之中。为维护契约精神,避免股东僵局,股东应当按照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除名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可见,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公司是可以将其除名的。不过,对股东除名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除名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名仅可针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也就是说,只有股东完全不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才可将其除名。对于只欠缴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公司是不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除名的。

 

除需满足刚才提到的前提条件外,除名前还需经过催告和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具体而言:

 

1、若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尚未缴纳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

 

2、经催告后,该股东仍不缴纳或仍不返回抽逃的出资,公司须召开股东会并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除拟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部分出资的法律后果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股东只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按照法律规定无法将其除名,是否有其他办法对其进行约束呢?

 

一方面,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比如,一些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红和表决,这样可以平衡股东之间的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对公司的经营、股权融资、上市等确实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也可以在章程规定对部分不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或者也可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对出资瑕疵的股权进行强制收购,以促使不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退出股权。

 

我们认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权益以及除名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们对司法案例的研究,法院对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部分不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的诉求基本是支持的,但前提条件是拟被除名的股东对章程中的除名条款是知情并同意的。

 

四、法律建议

 

大多数公司的章程,对于认缴出资的具体期限仅规定了最后期限,且多为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对于经营过程中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出资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未作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我们建议,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作出决议,在股东认缴出资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出资的时间、金额。未按照决议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可以对其股东权益作出限制或除名。

 

股东出资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也是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为防止部分股东拖延、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必须设计一定的股东退出机制,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聘请专业股权律师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以上便是今天股东课堂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需要了解其他方面,可以关注本网站查找历史消息。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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