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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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大家好,欢迎来到巨盾股东课堂。投资人通过对公司的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股权属于该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他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呢?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股东身份吗?股东资格被继承对公司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本次的股东课堂将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并分析股东身份继承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和对应的解决方案。

  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规定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身份,才有权召集股东会、参与表决、选举董事、监事,享有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

 

针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如果该股东所在的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股东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则不能当然继承其股东资格。因此,是否允许继承股东身份,是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章中,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在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股东资格被继承,必然会改变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影响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只具有资合性,所以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以下讨论,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为前提展开。

 

➣  股东资格继承中的法律风险

 

是否允许股东身份继承,对于创业者而言,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自己创办的公司,当然希望能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下去,另一方面,也要预防因继承矛盾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股东资格继承会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一定影响。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源于股东间的信任、能力、资源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若股东资格被继承,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会因继承人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不会基于对前股东的信任而自然转为对其继承人的信任。尤其可能存在多名合法继承人均同时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势必会对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公司控制的稳定性。

 

其次,股东资格继承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股东人数的增加,会对公司的决策效率产生影响。一些情况下,继承可能引发家族成员的矛盾,比如遗嘱是否有效、多子女之间的纷争、婆媳两方互不相让、分股权还是分钱的分歧,等等。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矛盾延伸到公司股东层面,严重的甚至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使公司无法作出有效的经营决策。那更是一地鸡毛,剪不断理还乱!

 

➣  【律师建议】

 

针对以上风险,企业家和公司可通过事先设计予以提前规避。本所律师基于此前处理股权继承纠纷的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

 

1、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企业家要有忧患意识,提前安排好生前生后事。

 

企业家根据家族成员的情况,比如子女继承公司的意愿、能力,确定是给子女股权还是钱。有的子女根本没有接班的意愿和能力,如果将股权传给子女,结果未必会好。这种情况下,必须早点在公司内部寻找接班人,培养管理团队。对于名下股权,可以通过信托等工具进行安排,确保继承人可以获得公司发展的收益。

 

2、 根据公司股东结构的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资格能否继承问题加以明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但书条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权继承其股东资格,而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合理价格收购该股权,其继承人由此取得身故股东生前所持有股权的现金价值。公司章程中该等排除股东继承的条款,经过各股东会表决通过,就意味着全体股东对自己身故后的股权传承作了事先安排,其效果类似于股东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将来的遗产。

 

3、 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设定一定条件

 

出于对创始股东的股权传承的保护,公司章程可以有条件的限制或接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例如:

 

(1)对不符合股东标准的继承人资格予以限制

为预防不符合股东条件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设计股权继承人必备的条件,如:必须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正常等,除此此外,还可增设其他条件。若继承人未满足预设条件的,则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而由其他股东收购其继承的股权,由继承人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现金价值。

 

(2)对多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予以限制

在公司章程设计股东资格的继承时,可以规定由多名继承人共同协商,最终选定一名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以防止多名继承人加入导致股东数量过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同时,还可避免公司人数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上限。

 

(3)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予以限制

《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允许的限制期内分期缴纳出资,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均存在认缴出资的情况。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不仅仅包括该股东享有的权利,亦包括该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因此,在设计章程时,可规定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应当承担足额出资的义务,若继承人拒绝承担前述义务或责任的,则视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

 

综上,股权继承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继承安排的好,企业继续良好发展,得以传承,于股东于企业于社会都是幸事;继承安排的不好,企业陷入股东内斗,纷争不断,于员工于企业于社会都是败局。企业家为避免身后事影响公司的发展与传承,应当及时完善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希望我们在股东课堂上讲哪方面的主题,欢迎您在网站下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您。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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