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 Q:疑 惑 –
2、实行计件、提成工资时,劳动者该月所得能否低于最低工资?
– A:解 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二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因此,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根据该员工的工资总额和工作时间确定的小时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日,福利公司与郝兰签订了劳动合同,福利公司对郝兰实行计件工资制度。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福利公司按照计件工资标准发放给郝兰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郝兰要求福利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福利公司认为郝兰的工作岗位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只有在郝兰完成一定工作量才能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领取工资;如果郝兰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其领取的工资就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福利公司又主张郝兰的工作岗位是实行综合工时制,一年当中,有的月份比较忙,有的月份比较闲,闲的月份工资就会比较低。
法院认为:计件工资也是工资制度的一种,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福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降低。因此,福利公司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郝兰的工资差额。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也应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保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公司主张其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一年当中有些月份很忙,有些月份很闲。对此,法官认为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实行综合工时制,而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