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哪些公司资料?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哪些公司资料  
 
大家好,欢迎来到巨盾股东课堂。 

作为股东,法律明确规定了享有股东查阅权,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想要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和相关内容,最为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查阅公司资料。

 

《公司法》既要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也要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给予必要的保护,因此法律根据股东查询资料的内容的机密性,将股东的查询方式分为查阅和复制两种。也就是说,有些资料是可以查阅和复制的,但有些资料只能查阅,不允许复制带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查询资料范围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具体有哪些资料可供股东查询或复制呢?不同的资料在查询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我们分别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但不能复制

 

1、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本;

2、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相比,股份公司查阅范围不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同时,公司法对于股东能否复制上述公司资料并没有明确规定。

 
➣ 三、会计凭证的范围和查阅技巧 

很多非专业人士对会计凭证的范围并不了解,在行使知情权时可能会被公司用几份报表给糊弄过去了。会计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具有法律效率的书面凭证。它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填写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者材料,作为登记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业务合同、发票、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内容。只有依据会计凭证特别是原始凭证,才能对账簿中的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如果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所质疑,特别是怀疑大股东、董事或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只有通过查询、核实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甚至启动专项审计程序,才能发现蛛丝马迹,找到相关证据。

 
四、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程序要求 

股东想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需要查阅的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五、股东查阅资料的期限 

股东要求查阅的公司资料,不仅包括其成为公司股东以后的期限内的资料,还可以溯及到公司成立之初至今的期间。因为公司的经营是一个连贯延续的过程,仅查阅部分年份的资料,根本无法得出准确判断和结论。因此,法律允许股东查阅的期限是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的。

 
➣  巨盾律师建议 

股东的查阅权虽然已经写进了法律和章程,但一旦协商受阻进入诉讼程序,则会耗费一定的时间。所以,股东在主张知情权时,务必要全面、完整的提出主张,对需要查询的范围一次性提出要求,如果有所遗漏,又要浪费大量的时间重新主张和起诉,那就得不偿失了。

 

查阅公司资料是一项专业的工作,涉及法律、财务等专业领域的知识。股东的知情权无法通过自力救济途径实现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协助,确保查阅资料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法律依据参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希望我们在股东课堂上讲哪方面的主题,欢迎您在巨盾的微信公众号下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您。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课再见。本文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幢1805室
Room 1805 Tower A, ETON Place, Dongfang Road 69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ZIP:200120
+86 21 6568 6508
service@judunlaw.com

Quick Links

family members

Follow us

Scan the code to follow the WeChat public account of Judun Law Firm
Copyright © 2015-2023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63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