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争议解决实务——公司控制权案件之术与道

股东争议解决实务
公司控制权案件之术与道
股东争议解决实务——公司控制权案件之术与道
公司的控制权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如果一家公司长期处于控制权不稳定的状态,公司必然会因为严重内耗而发展滞后,很多优秀的企业都因为股东纠纷或者控制权问题错过了发展的最佳时机,甚至走向衰落。
就在7月21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刚刚对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提起的一项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蔡达标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这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次涉案的公司决议是《2013年度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长委派方式的规定,并选举潘宇海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当董事会决议做出时,公司的另一股东、董事蔡达标正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因而没有参加这次会议。
蔡达标在起诉中指责真功夫公司未向他合法发送上述临时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
法院认定
V股权
法院最终认可了原告蔡达标的主张。法院认为真功夫公司明知蔡达标被羁押,而且已指定其妹妹作为代理人,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查询蔡达标的联系方式,却仅仅向蔡达标的户籍所在地寄送了会议通知,没有采取其他合适的送达措施。因此,法院认定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存在瑕疵,判决撤销董事会决议。如果这个判决最终生效,那么潘宇海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了。
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送达的问题。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需要提前通知应当参会的主体。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中,一方股东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以通过某项决议,但反对方如果在表决权上没法达到对决议的否决,就会采取措施在送达通知的接收上做文章,让通知无法有效送达,等公司决议做出后,以通知程序瑕疵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
这个诉讼只是双方争夺真功夫控制权多起诉讼中的其中一例,蔡潘两家原本为姻亲,共同创业成功后,却因为情感、利益的纠葛而反目,现在是妻离子散。双方在法庭上交锋的诉讼案件已经多达三十多个了。2014年,在提起知情权诉讼和全面财务审计之后,潘宇海和姐姐潘敏峰将蔡达标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为由送进了监狱,最终蔡达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蔡家人身陷牢狱后,潘家似乎暂时取得了控制权。但目前来看,蔡达标虽然人在监狱,但仍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反扑。这场没有赢家的争夺战,看来还有继续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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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的爆发,一方面是源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极不合理,创始股东股权均等,对于利益和控制权的分配留下隐患。另一方面,股东之间因为情感纠葛、利益冲突长期积怨,又缺乏退出机制,最终反目成仇,两败俱伤。很显然,真功夫案件是一个处理的不成功的案例,双方都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且战争仍然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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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另一起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案例,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和讨论,这就是万科控制权争夺大战。姚振华控制的宝能系通过在二级市场收购万科股票,一举成为万科的大股东。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公开宣布其为“野蛮人”,明白表达不欢迎宝能入主万科。虽然王石持有万科的股份相对于大股东是极少的,但在原大股东华润不干涉经营的情况下,王石虽然是职业经理人,但他作为万科的创始人和精神领袖,可以说就是万科的实际控制人。现在新的大股东进来,并明确提出罢免董事会全体成员,王石团队的控制权受到严重挑战。宝能、王石、华润各方主体相互激烈斗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争夺对万科的控制权。公司管理层通过股票停牌、举报宝能资金来源等方式设置各种障碍,企图迫使收购方知难而退,而收购方宝能系则不断增持股份,加大话语权,同时从侧面对管理团队进行进攻,比如质疑合伙人制度合法性、王石收入过高、内幕交易问题等。从双方的策略来看,为了达到目的,都有将对方送进监狱的潜在意图。由于双方的行为完全未顾及小股东的利益,交易所、证监会也是接连发声,对双方发出了监管函,最近甚至进行了公开谴责。
万科案例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持续的关注和热议,媒体上也是长篇累牍地进行解读和分析,不论万科结局最终如何,中国企业却得到了一次非常好的公司治理教育机会。
几年前,当我们向企业家们进行公司治理的宣讲和培训时,大多数人并不感兴趣。企业家最关心的是公司的销售和管理,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控制权问题很少关心。现在,大家都认识到,控制权对于企业家或者大股东来说,是核心,是命脉,特别是对创始股东而言,为什么一定要掌握控制权?一方面是出于商业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很大程度是出于创始人心理因素。毕竟,创办一个企业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创始人投入很多的情感和心血,很多企业家把公司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就是这种心态。
近年来,有很多企业家主动来向我们咨询公司治理的问题,很多公司甚至在创业初期,就聘请律师参与设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规则,希望避免今后发生在公司治理层面出现问题。一些发展期的企业,在准备融资、挂牌上市之前,也会聘请我们给公司做一次体检,扫描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隐患,为融资和挂牌上市打好基础。
这意味着,公司治理和股东争议解决,已经成为企业的刚性需求。对我们律师而言,这项业务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特别要注意的是,随着公司法的修订,注册资本制度发生重大变更,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这种变更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民间创业热情高涨。但我们已经发现,在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的分配以及股东义务的承担,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带。法律制度新的变化,也将成为股东纠纷业务爆发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股东争议解决实务——公司控制权案件之术与道
David Zhao
巨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承办股东争议案件中的律师实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承办股东争议案件中的律师实务。
一、公司股东争议概述
1、股东争议的纠纷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股东争议案件案由基本归纳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这一大类中,一共分为25个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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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争议案件的数据分析
 
我们对各类案由在法院受理的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总结出几个高频发生的案由主要包括这么几个:知情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紧随其后的几个案由,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等。这些都是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中常用的诉讼策略。
同时,大数据显示,股东纠纷案件的数量是逐年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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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争议的类型
 
虽然法律规定了这么多的案由,实际上在股东争议解决案例中,运用的诉讼策略远远超过这25个案由。虽然案由种类丰富,诉求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讲,我们讲股东争议的类型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一   是小股东革命。一般是股东人数比较多,一些股权比例较小的股东因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因此对大股东和经营层产生不满。如果处理的不好,对大股东而言也是非常麻烦的事。
二   是二股东篡权。二股东与大股东的关系是很微妙的。在一些公司,二者的股权比例比较接近,二股东出于各种目的,也会伺机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某些时候,小股东的立场和表决权可能起决定性作用。
三   是大股东维稳。不论是二股东篡权,还是小股东革命,对大股东而言,必须及早筑起一道铜墙铁壁。如果铜墙铁壁没有提前筑好,那么只能在纠纷爆发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维护控制权的稳定。
在股东争议案例中,虽然案由表现不同,但大部分都与公司的控制权有关,有的是要撼动大股东的控制权,有的是要捍卫控制权,有的是要分享控制权。
二、公司控制权的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控制权
  1、控制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处置权,这是公司控制权的核心内容。
   2、对董事会的构成和董事的任命具有决定权
   3、公司的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政策具有不同寻常的影响力。
控制权来源于股权,控制权的配置表现为股权结构的配置,股权结构问题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绩效的重要原因,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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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各种股权结构下,公司控制权的差异。在不同的公司股权结构下,控制权会表现出不同的存在行使,其行使主题也会有所差别,既可以是大股东控制公司,又可以是董事会控制公司,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公司。
 
(二)控制权取得的方式
1、股权控制
(1)法律行为——要约收购(恶意收购居多)与协议收购;赠与;公司合并等
(2)非法律行为:继承
 
2、协议控制
 通过甲乙之间的协议安排,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利润到2011年6月底,有100多家中国企业利用该种模式在境外上市,其中互联网企业占绝大多数。
 
3、业务控制(资产并购,公司合并)
取得目标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消灭竞争
三、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一)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体
1、股东与股东之间
2、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
3、混合身份者之间的争夺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对象
1、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2、表决权的争夺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争夺
4、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权的争夺
5、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的争夺
6、公司其他财产的争夺
(三)公司控制权的滥用
1、《公司法》对公司控制权滥用的规定: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15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116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124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控制权滥用的形式
 大股东掠夺
 拖延分红或拒发股息
 隐瞒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以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
 任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级职务
 无理拒绝以公司的名义追究内部人侵权的责任
 不正当稀释股权
3、《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联交易的限制决议无效之诉(第22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无效之诉(22条)
知情权诉讼(33条)
分红权诉讼(34条)
股东的提案权和质询权(103、151条)
累积投票制度(106条)
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制度(102条)
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152条)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75、143条)
公司僵局时解散公司之诉(182条)
四、公司控制权纠纷解决之术
在具体的解决方式上,一般包括几种方式:
一    是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具体方式很多,比如:
(1)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表达自己的诉求。从策略上说,可以是促成某项决议通过,也可能是阻止某项决议通过。如果表决权可以起到否决的效果,就直接投反对票,如果表决权不够,那么就在程序上设置障碍,延缓、阻止决议通过。(真功夫选举新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案件)
(2)控制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
为今后的协商谈判取得主动权。
二   是协商和解。
如果双方都比较理性,诉求也算合理的话,协商和解应该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
三  是诉讼仲裁。
上面列举了中小股东如何应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股东争议案件中,往往诉求比较复杂,而且由于法律以外的因素,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分歧时,虽然有法律规范在,但还是会时常发生碰撞,无法通过一两个诉讼解决全部问题。
在股东争议案件中,诉讼是手段,不是目的。
一方面,单一的诉讼手段只能达到部分目的,甚至只是给对方造成骚扰,有些诉求是无法通过一次诉讼达成的,有的诉求甚至在法律上是不可诉的。比如,有的股东说要求退股,但律师分析,发现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回购条件,公司也不存在可以申请解散的情况,在法律上就不可诉。这种情况下,股东只能通过其他方式,采用迂回战术达到目的,比如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给公司或大股东造成巨大压力,从而要求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方式,达到退出目的。
四   是行政诉讼/行政协调
对于一些需要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事项,比如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高管任免等内容,从实体上分析,提起民事诉讼难以胜诉。但如果工商备案手续中存在程序瑕疵,可以以工商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备案登记。这种诉讼策略往往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另外,行政管理部门出于辖区企业的稳定发展,介入调解也是有可能的。争议双方可以邀请一些园区、开发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地方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威的行政机关领导,进行一些调解。
五   是刑事控告
一旦涉及到刑事控告,说明双方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了。企业经营中可能或多或少涉及不规范经营的问题,比如抽逃出资、挪用资金、侵占资产、偷逃税、盗取公司商业秘密,骗取贷款等等。一旦触犯刑法,就有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成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有力武器。
很多时候,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就是为了找对方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比如真功夫案件中,潘宇海就是在知情权诉讼胜诉后,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找到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的证据。我们知道,刑事程序启动后,一旦立案是不能民事案件那样申请撤回的,所以怎么用好这一武器,需要把握好时机和力度,怎么在可控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目的,一定要慎重考虑。
六   是媒体曝光和其他手段
媒体曝光对于一些企业而言,也是很有杀伤力的。现在互联网的传播环境下,一个话题就可能引发很大的舆论风暴,对企业会造成很大压力。尤其是现在自媒体非常活跃,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都可以成为传播平台。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手段,需要根据当事人所掌握的优势资源来分析了。比如,在雷士照明控制权争夺案件中,原董事长吴长江因涉及负面消息被迫辞职,当他想回到董事会时却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但是吴长江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实在太低,才15%左右,既不能影响股东大会,也无法控制董事会。此时,吴长江采取的反攻方式是,发动员工罢工,发动供应商断供,给董事会施加压力。吴长江就是在其他方面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能控制的资源来争取主动。公司也出于各方面压力,成立了一个临时运营委员会,任命吴长江担任负责人,后来在公司员工的支持下,吴长江逐步回归董事会,这场风波算是暂时化解了。
吴长江事件

 

事实上,在处理股东争议案件时,律师应当根据案情发展和所掌握的证据,综合分析和运用这些方法和手段,设计出一套组合拳,哪个阶段启动哪个程序,什么时候调整策略,都应该有预案。
这些方法只是手段和工具,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促成双方达成理性的和解方案。所以,边打边谈,促成和解,是解决股东争议的主旨策略。
公司控制权纠纷,是股东争议中最为核心的一类。巨盾律师事务所选择以公司治理和股东争议解决,作为我们的专业领域,由于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规定的修改,已经创业热潮兴起,公司股东争议案件将会呈爆发增长。巨盾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股权综合解决方案,也热切希望与机构成员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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