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救济费发放标准问题

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救济费发放标准问题


巨盾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旨在保护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不被用人单位解雇、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等。

从合规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应明确了解医疗期内劳动者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以防止计算错误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但是关于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具体发放标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与深圳市、上海市等地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1.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深圳市的标准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3.上海市的标准


(1)疾病休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疾病救济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为: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关于疾病休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的衔接与适用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市法院的相关案例来看,对于疾病休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是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不同时间阶段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分别发放的,对于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阶段而言,二者不存在同时适用的问题。


(4)关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调整

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得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不得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5)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应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不包括津贴、补助、加班工资等。


(6)连续工龄的认定

从检索到的上海市法院的相关案例来看,就一般企业而言,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计算 的“连续工龄”应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而非前后用人单位工龄的累计数;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如果劳动者系其安排下,与其他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前后两用人单位的工龄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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