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刚律师为律协“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5月16日-17日,由上海市律协律师学院与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再次开班。根据律师协会的邀请和工作安排,巨盾所赵玉刚律师为参训律师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条文分析与解读》专题培训。

赵玉刚律师为律协“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本次培训班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举办,授课讲师还有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邹甫文、曹志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忠孝,以及来自联合所、正策所、九州丰泽所、海华永泰所、观韬中茂所等律所的资深律师。本次培训班主要面向上海市的所有执业律师,共有250余名律师参加。

赵玉刚律师认为,在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公司法解释五》的出台,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虽然本次解释出台的条款内容虽然较少,主要有关联交易、董事无因离职及补偿、利润分配期限、股东重大分歧的解决等方面,但是涉及到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的空白地带,对于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赵玉刚律师为律协“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赵玉刚律师为律协“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赵律师从日常办理的案件作为切入点,讲解了关联交易的常见形式、公允性判断标准,认为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需要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实质判断,最终认定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此外,他结合典型司法判例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前置程序及适当豁免进行了讲解,分享了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践经验。在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原告而言,举证责任较重,如何选择诉讼策略,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我们注意到在宝万之争后,多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了“金色降落伞”条款,意图抵御恶意收购,以稳定公司控制权。赵律师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高管(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董事薪酬获取条件及薪酬构成、金色降落伞条款的设置等方面讲解了董事及高管无因离职及补偿相关问题,特别是针对董事具有双重身份时,公司需要启动不同的程序罢免董事、解聘高管职务。赵律师就此提出了很多实用性的建议。

 

赵玉刚律师为律协“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股东争议案件的复杂性的认知不断深刻,《公司法解释五》出台后,法院在股东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调解可以不在局限于个案的诉请本身,赵律师认为,律师也应充分认识股东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全面了解争议情况,理解争议各方的诉求,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把握争议各方的心理及心态变化,结合争议情况,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促成争议各方达成和解,他结合自己所承办案件以及经典案例进行了透彻解析。

最后,赵律师还提出创建“股东纠纷调解中心”的设想,也希望更多律师同行可以一起努力去实现,以相对中立、客观的角色去帮助客户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处理好股东争议,争取实现争议各方和公司的多赢局面。

 

培训结束后,数十位律师听众就自己对《公司法解释五》的疑问及操作上的难点与赵律师交流、探讨。本次讲座,座无虚席,参与本次培训的嘉宾与听众普遍反映讲座内容丰富,干货满满,达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赵律师授课风格诙谐幽默,授课内容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律师日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处理公司法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赵玉刚律师为律协“公司与商事律师实务培训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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