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对其进行评估作价。
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会发生补足的风险。《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为避免上述风险,我们应当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基础、技术因子、市场因子、侵权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调查。同时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这也有利于确定出资人认缴金额、股份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知识产权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较难确定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不明确等权属瑕疵情况。而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等纠纷,不仅出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签订出资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注意规避上述风险,比如事先约定好出现瑕疵情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著作权则为五十年。而商标权可以每十年续期一次,其他两个知识产权则不可续期,那么当用于出资的专利权或著作权到期后,又该如何解决。使用即将到期的知识产权用于出资,企业将面临极大的资本丧失。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中,我们最需要注意的便是对其进行一个合理的全面的评估,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风险承担。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且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在无明确约定和证据证明出资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公司无法请求知识产权出资人赔偿。所以在出资合同中应当约定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以避免后续纠纷。
非专利技术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它与知识产权之间有所交叉和重叠。一般我们认为非专利技术可以参考以下条件:
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换句话说,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属于技术成果的一部分。“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以作价出资。不过,非专利技术相比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在保护性方面略有不足。因此,在出资合同中应当对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都作出相应的约定来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合法权利。
1.个人以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2.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并且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和印花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如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属于技术成果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收增值税。且依照《印花税法》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通过巨盾所处理过的类似案件并结合律师的意见,在知识产权出资的时候,最好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核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完成资产缴付和权属转移,是否完善相关交割手续,并且约定好用于出资的衍生出的知识产权、或者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最后与出资人约定利益调整情形,如知识产权状况出现重大或显著变化等情况。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7条、第30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3.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4. 《专利法实施细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