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还能常回家看看吗?

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还能常回家看看吗?
临近春节,一则关于军旅歌手陈红遭前夫李军起诉的新闻,吸引了大家的眼球。
昨天下午(2016年2月2日),歌手陈红与前夫亚之杰老总李军的股权纠纷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还能常回家看看吗?
若干年前,陈红以一首《常回家看看》感动了天下的父母子女。虽然此后鲜有其他新作品面世,但这首歌在每年春节时响起都会格外温暖人心。此次新闻曝光,令人对现实与理想的反差唏嘘不已。
夫妻反目,股权转让协议起争议。
根据媒体报道,李军起诉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双方基于离婚的原因,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协议书》第8.5款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经营过程中,冒充他签字。
李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5款无效。同时起诉陈红伪造股东会决议签字。
陈红方面的回应是,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8.5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在法庭询问后,由于要对李军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前婆婆起诉,双管齐下,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昨天下午,除了陈红与李军的股权纠纷案,法庭还审理了李军母亲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前儿媳陈红以及儿子李军一并告上法庭的案件。
李军母亲起诉称,李军陈红离婚时,两人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将李军名下的亚之杰广告、房地产等公司50%股权转让给陈红。
李军母亲认为,李军与陈红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犯了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陈红担任亚之杰公司法人也未经股东的同意。李军母亲要求法院确认陈红与李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陈红方面答辩表示,李军并未将50%股份转让给陈红,而是基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将股份分割给陈红。在股权变更后,陈红已经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还能常回家看看吗?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应该已经明白双方在争什么。
陈红和李军离婚时,双方对李军名下持有的九家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李军将各公司50%股权转让给陈红。现因双方在经营中产生分歧,李军以陈红因“军人身份不能经商”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同时,双管齐下,李军的母亲以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侵犯现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针对媒体透露的几个亚之杰公司名称,巨盾律师通过工商调查核实,目前上述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均未见陈红,大部分登记股东为李福珍(李军之母)、李善荣(陈红之母),而李军的名字亦出现在部分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名单中。双方在昨天的庭审中对于工商变更文件的签字真伪存有争议,说明双方已经完成了部分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手续。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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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公开信息,巨盾律师了解到,李军和陈红于2001年登记结婚,案件中涉及的几家公司均是婚后设立的。2013年,李军夜闯美女主持沈星香闺被捕,爆出出轨丑闻,双方于2014年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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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盾观点
陈红作为军人身份,在离婚时获得股权及收益,是否合法呢?李军及其母亲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说法是否能成立呢?
   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既然双方离婚时,对公司股权、经营权进行了分配,说明双方均认可这些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红作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相应分配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这些股权的分割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并非陈红自己违反军纪私自经商创造的,其虽然是军人身份,但仍然享有婚姻财产权。法律也不可能要求,军人在离婚时必须放弃婚姻财产的分配权。
根据笔者查询,上述公司的股权并未登记在陈红名下,而是登记在其亲属名下,工商登记的企业董监高人员中亦没有出现陈红的名字,很难证明其具有经商行为。
另外,即便陈红存在违反《内务条令》的行为,也应当由军队纪委对其进行规范,不可能得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结论。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内务条令》显然不属于法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李军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显然无法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
笔者认为,李军提起本次诉讼,不仅无法律依据,也有损七尺男儿的身份和气度。
   双方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因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李军的母亲起诉陈红的案件,则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涉及工商变更文件的签名是否真实,另一方面涉及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侵犯。
笔者尚未获得上述事实的信息,暂时无法对签名是否真实、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等事实做出判断。但就一般常理而言,儿子出轨、离婚这档子事当初闹的沸沸扬扬,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作为母亲的李福珍不知情估计说不过去。
况且,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在2014年履行完毕,经营财务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保护公司经营现状的角度来说,法院也难以支持李福珍的诉请。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要问:作为夫妻连家庭都没经营好,离婚后能共同经营好公司吗?希望天下陈红和李军在离婚后,也能“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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