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股东出资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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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与哪些形式?

大家好,欢迎来到巨盾股东课堂。出资是市场主体取得股东身份的重要方式,是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如果股东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合法有效的出资,不但会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股东的出资十分重要。

在之前的股东课堂中,我们为大家讲述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设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问题。今天我们这堂课讲下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 货币出资,顾名思义就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具体币种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关于以外币作为注册资本的币种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当中,境外主体需以外币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针对这一点,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货币出资采用的币种选择,在做决策时,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1)   汇率变动因素;2)   股权转让时因汇率变动所导致的税收成本;3)   其他因素。

 

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人需将认缴的等值货币金额支付至公司帐户。完成出资后,股东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

 

■ 非货币出资,顾名思义就是以货币之外方式进行出资,具体包括: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条例》还规定了合法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判断标准,具体为:1)可以对其价值用货币进行估价或计算;2)可以依法转让所有权;3)该非货币出资对被投资公司应具备有益性;4)未设立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下面我们对非货币出资方式依次进行介绍:

 

◽实物出资,是指以有形的资产进行出资,具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生产资料。以实物作为出资,还需要关注用以出资的实物所有权转移交付、评估作价等问题。

 

◽用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及技术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股东以知识产权及技术作为出资,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权属、剩余保护年限、是否已经对外转让或存在限制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评估作价等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1)   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3)   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出资人以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了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是指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以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以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且可以自由转让;

2)   用以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3)   出资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   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是指股东将其享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用以作为出资的债权具体包括:

1)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债权人已经履行所对应合同义务的债权;

2)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或仲裁裁决机构裁决确认;

3)对于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公司,被列入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除了上述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之外,我们还要注意:法律和行政法规还从反面规定了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原因在于这些出资方式无法满足“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以及“可以依法转让所有权”的要求。

 

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对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也丰富了出资形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创业的门槛,同时最大限度地激活闲置资产,将这些资产投入到公司主体,为社会经济创造更大的价值。非货币出资看似美好,也很容易操作,但后续往往会产生税务问题,实务中常常因为操作不规范引发股东纠纷或债权人追偿,值得创业者深刻学习和理解。

 

在后面几期的股东课堂中,我们将陆续对非货币出资中每一种形式进行具体的分析讲解,以求为大家廖解困惑。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希望我们在股东课堂上讲哪方面的主题,欢迎您在网站下方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您。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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