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股东会的权力边界:哪些权限可自由约定?
一、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仅仅只是列举了股东会的部分重要职权,对于其他职权可以通过章程予以规定。
二、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中,哪些权限是可以由股东会自由约定?
《公司法》第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职权内容,除本法有规定的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表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即它不仅是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司法一般不应介入公司章程这种公司内部事务,即使司法要介入,也应保持适当的限度,即适度干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分别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从该条规定来看,股东会均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章程规定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权限的个性化设计一般通过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该内容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事项。股东之间必须真正了解股东会哪些权限属于自由约定的职权,哪些职权属于强制性的权利无权自行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才能更好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之间等综合因素,合理分配设置股东会及其下属只能部门的权限,制定出符合公司各个发展阶段的个性化公司章程。巨盾律师已经为多个公司提供过个性化的章程设计服务,在章程中根据各个股东的需要和公司发展情况合理设计股东会权限,促进了股东之间的团结、提高了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有效帮助公司降低股东纠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