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盾研究 | 政府拖延审计拒付千万工程款?律师三招破局,助企业拿回工程款!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纠纷中,常常出现”验收合格却拿不到钱?政府一句”审计没完成”长期拖延付款?施工企业如何绝地反击?

本文用本所律师真实经办的胜诉案例,拆解法律武器,教你破解“审计拖延”困局!

 

一、真实案情回顾:验收合格,政府却用“审计”为由卡住千万工程款结算支付

2021年,A公司中标B区政府方《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000万元(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了各项土建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等各项费用的明细),验收标准、付款方式以及土建工程款的最终结算需以第三方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但未明确审计时限。2023年工程验收后,B区政府方仅支付小部分款项,并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剩余款项。A公司担心诉讼程序久拖不决或因其他因素影响无法胜诉, A公司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前往B区政府方协调十余次均无果,最终被迫诉诸法律。

 

二、争议焦点:审计结果到底能不能说了算?

焦点1: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必然成为结算依据?

政府主张: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未完成即付款条件未成就。

施工方反驳:

1. 法律性质差异:审计属行政监督行为不直接约束民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可以请求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无需审计。

2.合同漏洞:未约定审计时限与责任,政府拖延构成违约。

3.实际履行优先:工程已验收合格,且投标报价与合同价一致,应视为结算依据。

专业点睛:审计条款需明确“时限+责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不明确”,法院可依实际履行情况裁判。

焦点2:政府拖延审计是否构成“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政府故意拖延审计?依据该条款适用,法律可以直接视为”条件已成就”!无需以将审计作为付款条件。

行为认定:

1.拖延审计:政府收到结算材料后1年内未启动审计程序,且未说明理由;

2.消极应对:法院要求配合后仍无反馈,主观恶意明显。

3.裁判逻辑:政府滥用审计程序阻碍付款,符合“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法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三、胜诉关键:律师团队的专业攻防策略

证据链构建:

1.履约证据:验收报告、付款记录、催款函件;

2.政府过错证据:审计拖延的书面记录、沟通录音。

3.法律适用精准化:援引《民法典》第159条,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形成“合同履行+法律推定”双重支撑。

庭审策略:

1.主张“实质性履行”: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主要义务完成;

2.揭露政府程序瑕疵:未约定审计时限,拖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期限。

 

四、判决结果:守约方的全面胜利

法院判决B区政府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和承担逾期利息损失。B政府方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A公司支付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五、行业启示:防范与应对政府项目付款风险的三大策略

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

1.明确审计时限:例如“收到结算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计”;

2.设定违约条款:超期未审计则直接按送审价结算;

3.区分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注明“审计仅限财政监督,不影响合同价款”。

动态证据管理:

1.分阶段留存证据:验收单、结算申请、催款记录需书面化;

2.定期发函催告:通过EMS或电子送达固定政府拖延证据。

维权路径选择:

1.先协商后诉讼:保留协商记录,证明已尽前置程序;

2.善用“行为保全”:紧急情况下可申请法院责令政府限期审计。

 

六、结语:以法律武器破解“审计

拖延”困局:本案揭示了政府项目中常见的“审计拖延”风险,也展现了《民法典》对弱势施工方的保护力度。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扎实的证据链,施工企业完全可突破行政壁垒,通过司法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项目审计拖不起?

记住:合同写清时限,证据链要扎实,该使用法律武器时别手软!”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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