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设计章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从公司章程及其修改的基本理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章程修改策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小股东来说,公司章程可以成为他们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武器。本文将从公司章程及其修改的基本理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原因、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章程修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章程及其修改的基本理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运作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则,具有明确和具体的规范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该高度重视,确保其合法、合规、合理。

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程序规定。一般来说,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同时,章程的修改也应该考虑到公司长期的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修改的合法、合规、合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的修改可能会影响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因此需要特别谨慎。

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原因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公司的最终决策者。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少数大股东通常可以通过控制股权来掌控公司的权力和决策。这对于小股东来说,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忽视和损害。此外,一些大股东可能会通过掌控公司内部的资源和信息,来占据优势地位,进一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如何设计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石,而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在我国现行公司表决权制度下,公司章程若无特别规定,占股比例不足以影响法定表决通过比例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甚至会被大股东借助表决优势地位侵害其相关权益。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可以通过章程设置一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条款。
(一)细化分红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公司股东若要求实现股东分红,必须要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分配方案,所以作为中小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相应的利润分配的频率、时间间隔、最低比例等,通过设置强制分红条款,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盈利却不分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一旦写入章程,若单独修改该条款,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大股东依然可以利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修改该分红条款。
(二)限制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出资比例在通常情况下决定着公司的表决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变通。表决权与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及表决程序等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可以通过对章程中未按期出资股东表决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表决权等进行限制,从而有效遏制大股东任意行使表决权。
(三)明确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司法实践“查阅账簿”中“账簿”应当如何理解存在歧义,导致中小股东可能无法了解真实的财务状况。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出发,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会计账簿的范围,明确是否可以委托审计或第三方专业人员进入等,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细化。
(四)细化质询权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质询权对于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保护小股东的此项权利,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将质询权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切实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细化质询权的质询范围
关于质询权的范围我国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仅能对“公司的经营”进行质询,但这一规定并不明确,笼统地以“公司的经营”来界定质询范围,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我们建议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询问的事项应限制在“与股东大会议题作出实际判断所必需”的范围内。
2.细化质询权的行使程序
法律在赋予股东质询权的同时,为防止股东质询权的滥用,也应当对质询权的行使方式加以规定。例如,股东要以何种方式行使质询权,是书面还是口头?如果在股东大会进行期间提出质询权,那么应当在哪个时间段提出?对于质询权的行使是否有次数限制?对每次行权的时间长短是否有要求?由于 《公司法》描述含糊,使得质询权的行使陷入混乱,因此亟须公司章程的完善。我们建议可以将股东的质询权局限在股东大会上。所以,中小股东需要积极参与股东大会,行使他们的权利,保障公司的运行机制合理、高效。

除了以上四点保护中小股东的章程设置建议,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来改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例如增加董事的比例、设立监事会等。通过修改章程来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便小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情况。

总之,对于中小股东来说,通过修改章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大家可能会产生两个疑问,一个是中小股东作为公司少数比例的股东怎么可能做到修改公司章程呢?另一个是中小股东已经与大股东签订了相应的投资协议,是否就不需要再在章程中特别约定了。
对于第一个疑问,本篇文章的目的是告知中小股东投资一家公司前,如想减少自己所投资的风险,提前与目的公司大股东约定清楚,以此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正如疑问中所担心的,一旦入股了,就不可能再通过自己小股东的力量修改章程。
对于第二个疑问,涉及投资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适用问题,实务情况通常比较复杂,并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应当以投资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为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在后续的文章也会具体分析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司法认定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将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一致,必然是对中小股东的一种强有力保护。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通过修改章程,可以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保护。章程的修改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程序规定,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当然,至于如何有效设计章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各种特殊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本文未尽事宜,建议可以请公司法方面的专业律师提供指导,以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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