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盾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

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家庭婚姻的稳定,法律对超过日常生活的个人债务不承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由债务人个人承担。

众所周知,一个理性的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往往会提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一起承担。实践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条是《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签、一方事后追认、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一般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理解该法条,不妨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演变历史来看。最开始的时候,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1981年生效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作为婚姻外的第三人,很难举证该债务的实际用途,结果就是难以要求夫妻债务共担。当时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夫妻双方互相串通、转移财产的现象,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院在2004年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十四条的法理基础是家事代理权,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详细描述,而是简单的将家事代理权限扩展到了婚姻内个人所有负债,过度扩张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二十四条出台后,虽然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作为婚姻中不知情的,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却不得不承担债务责任。甚至出现了恶配偶恶意利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离婚期间进行逃债或者与债权人共同骗取财产。由于该条款的巨大争议,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为了废除该条款而成立的“反二十四条联盟”。2017年最高院对二十四条做出了补充规定,对于虚构债务、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二十四条造成的负面效果继续存在,因此而产生的恶意债务、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大量出现,极大的增加了婚姻风险,对婚姻家庭秩序造成了冲击和破坏。2018年最高院出台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质上废除了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共债共签、一方事后追认、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从法律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之保持了一致,从而在债权人保护、家事代理制度之间寻求平衡。

目前法院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事前共同签字和事后的追认。第二种是为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等等。这种情形主要源自于家事代理制度,与《民法典》第1060条的内容相统一。既然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那么一方因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双方共担。第三种是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意思表示。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家庭婚姻的稳定,法律对超过日常生活的个人债务不承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是法律也并没有对此情形一刀切,根据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如果非举债一方配偶从举债一方的负债行为中获得利益,那么也应当与举债方一起承担负债责任。同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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