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看起来合情合理的操作,在法律上却暗藏风险——老王可能不仅没完成出资义务,反而陷入“钱出了却不算数”的尴尬境地。
01 借钱给公司,不等于完成出资义务
很多企业家朋友容易混淆两个概念:“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简单说:
债权:您借钱给公司,公司欠您钱
出资义务:您承诺给公司的投资款,是您欠公司的钱
这两笔钱虽然都是钱,性质却大不相同。
2023年山东就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2023)鲁10民终673号):股东郑某某向公司转账320万元,但因为转账时没备注“投资款”、公司会计账簿没计入“实收资本”、没有股东出资证明,最终法院认定——这320万元不算出资!郑某某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类似案例还真不少,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对此也缺乏认知,给老板埋了不少雷。
02 债权转出资的两种路径,法律态度大不同
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债权已被明确列为合法的出资方式。但具体怎么操作,要分清楚两种情况:
第一种:以债权对公司增资入股
比如您借给公司100万,现在公司增资,您把这100万债权转成对公司的出资,债权变为股权。这种情况下,您是新投入了一笔资产(债权),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对其他债权人没有损害,法院基本都认可。
第二种:用债权抵销已认缴的出资义务
这就复杂了。像老王那样,认缴的150万元出资还没实缴,同时公司欠他200万元债务,他想用公司欠他的钱抵销他欠公司的出资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为什么?因为这实质上等于让老王的债权“插队”优先受偿了——在公司还有其他负债的情况下,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优势,通过抵销方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提前”实现债权了。
03 入库案例明确:债权抵销出资需满足三大条件
2025年1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个参考案例,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马某,想用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公司也开了股东会同意。但法院最终认定:抵销无效,马某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明确了三个关键条件:
将出资方式由“货币”变更为“债权”,并确认实缴出资。这是组织法层面的要求——出资方式的改变不是股东个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公司资本结构的大事。
实操要点:需要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这是最关键的实质要件。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甚至已有债权人起诉或申请执行,这时允许股东抵销,就等于让该股东比其他债权人“先拿钱”,有失公平。
如何判断“充足清偿能力”?可以综合看: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有无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有无被法院强制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有无债权人提起诉讼?
在马某案中,虽然公司没进破产程序,但法院执行裁定已认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有债权人在诉讼中,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不具备充足的清偿能力,抵销无效。
这是公示要求。如果只在内部改了章程,没去工商备案,外部债权人无从知晓,那抵销行为就不能对抗债权人。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实缴出资情况还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没公示的,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04 程序不到位,钱白出了
马某案中还有一个细节:2018年4月临时股东会同意马某用债权抵销出资,但公司章程直到2018年5月备案时没按决议修改;2019年公示的企业年报仍显示马某“实缴出资61.75万元”,而非全部实缴。
这一系列程序瑕疵,导致马某的主张最终没能对抗债权人——法院判决他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5 给企业家的实务建议
建议一:事前规划优于事后补救
如果打算用债权转出资,最好在公司经营正常、偿债能力充足时就操作。等到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被债权人追上门时再“临时抱佛脚”,法院通常不会认可。
建议二:走完“三步程序”
第一步:内部决策——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出资方式为债权),确认实缴出资;
第二步:评估作价——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能高估或低估。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避免日后争议;
第三步:外部公示——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送登记机关备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出资情况。
建议三:留下“三重证据”
参考前面提到的山东案例,出资证据要构建三层体系:
书面证据层: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出资证明书
财务证据层:银行转账备注“投资款”或“债权出资”、会计账簿计入“实收资本”
实质证据层:债权产生的基础合同(借款合同、供货合同等)、资金流向凭证、缴纳印花税
06 结语
股东用债权抵销出资,不是简单的“两笔账一抵了之”。它涉及合同法上的抵销制度、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还要考虑对其他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在操作层面,必须满足“程序完备 + 实质清偿能力 + 公示到位”三大条件。缺了任何一环,都可能面临“真金白银出了,出资义务还没完成”的法律风险。
企业如确有债转股需求,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按规范流程操作,避免踩进“形式合规”的坑。
*特别提示:本文案例基于真实案件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作技术处理。案件详情以裁判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