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自然人与外商合营有哪些方式?

中国境内自然人与外商合营有哪些方式?



问题的提出

随着外商(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在中国境内商事活动越发频繁活跃,外商与中方合作建立法律主体共同从事商事活动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立法时间较早,对外商投资尤其是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商合营时的主体身份仍有限制,所以为了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开展,尤其要慎重选择合作的形式。

目前相关宪法、法律规定、部门规章对中国境内自然人与外商合营的限制性规定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部门规章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条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87)外经贸资四字第180号)第一条规定“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来看,目前境内中国自然人仍不属于法律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适格中方股东或投资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与外商合营,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违宪。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起草于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通过的一批法律。其时,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经济实体与中国自然人所能掌握的经济资源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当时立法者当然地将自然人从中方投资者的适格主体中排除出去。但当前中国自然人所持有的资本已今非昔比,老法旧法与当下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尴尬的脱节。

那么,在实操层面,如何实现中国自然人与外商的合营?

1.中国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外商成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实现合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虽然该规定仅限于合伙企业,但毕竟从行政法规的高度对该问题予以了肯定的答复。

2.外商并购中国企业,中国自然人仍然可以有条件的保留股东身份

目前,相关法律只规定了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持股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外商通过并购方式突破中国自然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限制成为了最常见的途径,但这种方式也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够操作。具体依据如下: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已于200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部分地方性政策已经实现了突破

目前已有许多地方取消了对中国境内自然人的限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代表地方如下:

北京

《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十二条“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上海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0)1号)第五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此外,天津、重庆、浙江、湖北、河南、贵州、四川、湖南、山东、福建、江苏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除以上方式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和案例实现了对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限制的突破,但由于缺乏普适性,笔者在此就不多做赘述了。

展望

经济环境的变化终将催生法律的修订与更迭,从以上种种方式取得对中国境内自然人身份限制的突破表明,逐步放松甚至取消该限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中国投资者,是指以下主体:(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中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三)受前两项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

该意见稿已明确将中国自然人纳入中国投资者的范畴之内,这无疑对上述规定的变更具有风向标意义。当然,目前新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历史沿革问题仍然需要通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中国境内自然人与外商合营有哪些方式?

中国境内自然人与外商合营有哪些方式?



分享至:

更多资讯

给我们发信息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幢1805室
Room 1805 Tower A, ETON Place, Dongfang Road 69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ZIP:200120
+86 21 6568 6508
service@judunlaw.com

更多链接

成员单位

关注我们

扫码关注巨盾律所公众号
Copyright © 2015-2023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63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