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盾研究|济南女子拒绝继承被判刑的反思与建议

写在前面:合理规划传承,防范法律风险。

案件事实:
       先说这么一件事:
       2008年前,济南一女子徐某与丈夫产生资金需求,于是向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见二人偿债能力尚可,便同意借款。之后,二人未能及时还款,李某便起诉并得到法院的生效判决。
       — 2008年5月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作出(2008)市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30万元及借款利息。
       — 判决生效后,徐某从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也一直在申请法院执行。
2019年,徐某父母未留下遗嘱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由徐某与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徐某于是作为原告起诉三个兄弟姐妹,分割该套房产。
       — 2019年4月18日,徐某在继承纠纷案件的调解中,主动放弃对济南市市中区一处房产的继承。
       — 徐某知晓后便申请恢复执行。市中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5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徐某不忿,便自诉到市中法院起诉徐某该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9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 被告人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2月2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巨盾分析:
       一般情况下,继承是权利,继承人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该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是不应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徐某父母因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进行法定继承,那么徐某与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均等的享有该套房产的1/4。徐某负债在前,债务未能偿还清楚,应当将其继承财产用于归还债务;即便徐某想要继续逃避该笔债务,李某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以徐某债务为限,依法要求徐某将所得继承财产或可能继承财产份额抵偿。
巨盾建议:
       作为徐某,2008年欠下的30万债务,不应该恶意逃避,长达十五年不还。甚至在得知有权继承房产时,徐某不应该为了逃避执行放弃继承权利,损害了李某的权益、也让自己最终坐上大牢。
作为徐某兄弟姐妹,如果得知徐某08年判决一直未履行,也不应该配合徐某诉讼分割父母遗产。
作为李某,在得知徐某父母去世时,其实可以申请确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以尽早的分得财产,或许能避开房产下跌的时间,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徐某父母,为了自己的财产能够有效的传承下去,应当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立好遗嘱,那么其财产可能更好得到保护。
巨盾后话:
       家庭财富的传承需要提前进行合理规划,中国家庭74.2%是住房资产,那么作为房屋产权人,可以及早进行规划,通过遗嘱方式合理避免家庭财富的减值风险。如果是高净值人群,那么还可以通过信托、保险等工具,保障后代生活、防范外部风险。
➣  事实来源

  1.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时报·新黄河、“宝鸡政法”微信号。
➣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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