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怎样选择股东和合伙人?

 

/ 我准备创业了 /

该怎么选择股东和合伙人呢 ?

当你提出这个问题时,首先我们要恭喜你,即将或已经走上曲折探索、突破自我的创业之路。

 

所谓创业,就是“无中生有”,就是“创造未来”,其中会遇到多少挫折与困难,创业之初的你,虽然已有心理准备,但也不可能完全预料到。我们必须向你选择创业的勇气和魄力致以崇高的敬意。

 

创业之路可能会很漫长,单枪匹马独闯市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一个创业公司需要对各种资源、能力、角色进行合理匹配,才能成为具有战斗力的组织。因此,你一定需要有一些志同道合的伙伴。而选择什么样的股东、合伙人,是创业成功与否的第一步。

 

创业之初,大多数人会选择熟悉的同学、同事、朋友、合作伙伴成为合伙人,因为更具有信任基础。一个好的创业伙伴,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NO.1

要具有强烈的创业精神▉

我理解的创业精神包括:强烈的奋斗精神,勇于承担的责任感,永不言弃的坚韧意志,以及承受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因为创业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没有这样的信念和精神,很容易打退堂鼓,就像西游路上的唐僧师徒,没有坚定的信念,早就按猪八戒所说分行李散伙了。

 

NO.2

能力和资源要与其他合伙人有互补 ▉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个创业公司,最核心的是技术和产品,也要有人懂市场和销售,懂管理和运营,还要有人懂财务和资本。要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阶段,配置合适的合伙人。如果创始团队成员的能力和特点过于趋同,反而会产生内部管理问题,而合伙人配置的好,就可以产生化学反应。就像当年,马云说服蔡崇信放弃高薪加入阿里巴巴,负责阿里的股权结构、规范治理和融资,为阿里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NO.3

团队中一定要有核心领头人▉

我理解的创业精神包括:强烈的奋斗精神,勇于承担的责任感,永不言弃的坚韧意志,以及承受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因为创业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没有这样的信念和精神,很容易打退堂鼓,就像西游路上的唐僧师徒,没有坚定的信念,早就按猪八戒所说分行李散伙了。

 

NO.4

合伙人要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对利益不要过于斤斤计较▉

创业团队一定是基于共同的信念驱动,而不能仅以利益为驱动,否则成员之间动辄计算个人得失,就失去了合伙的意义。只有大家合为一伙,力出一孔,共同协作,创造更大的整体利益,在此基础上根据贡献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这样事业才能长久。

所以说,选择合伙人就像选择夫妻一样重要,甚至比选择夫妻更困难。

FUTURE

股东课堂 | 怎样选择股东和合伙人?
合伙创业的路上,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股东的作用和参与、个人规划的变化等因素,总会有人上车、下车,甚至陪同你走向企业成功的人,早已不是创业之初的那帮兄弟了,而这些都是常见的现象。你也许会很失落,有些伤感,或者有些挫败感,但最终都会淡然处之。

 

如果你看过《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的话,相信会有感触。无论如何,我们都要珍惜与你共同创业的兄弟,至少你们曾经一起奋斗过。至于如何更好的处理好股东关系、平衡股东利益,在以后的股东课堂中,我们会有专题讲解。

 

除了以上对人的特点、能力等考量因素外,还有一些法律层面的因素也要注意。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形式的主体均可成为公司股东,但一些特殊主体在法律上受到了限制:

 

一、公职人员、领导及其配偶、子女

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现役军人等人员均因特殊身份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上身份的主体如被登记为股东,则存在法律和违纪的风险。

二、非法人的机构组织

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因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因其特殊性质,亦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不能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三、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呢? 实践中,确实存在娃娃股东的情况。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娃娃股东”,其股东权利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在公司设立时,未成年人通过不能通过设立公司成为股东。

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

例如工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对于企业家而言,选人、识人、用人是一个必备的能力,选择合适的合伙人,配置好创业团队,让我们开始扬帆远航,共创伟业,这是创业成功的第一步。

 

那么合伙人选择好了,股权怎么分配呢?咱们下堂课接着讲。

 

法律依据参见: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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