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盾研究 |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一)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一)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代扣代缴人。实务中,很多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让人,因为缺乏对个人所得税知识的了解,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最终被税务机关予以严厉处罚。本文中,笔者将介绍个人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几大税务要点,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

 

 

巨盾研究 |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一)
 

一、个人转让股权时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纳税时点、地点

 

巨盾研究 |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一)
二、股权受让人所负税法义务

 

 

 

1. 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报告义务,除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外,被投资企业也有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的义务。

 

2. 受让人代扣代缴义务

 

个人出让股权且有所得的,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人为代扣代缴人,受让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是受让人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免除。

在发生应税行为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理:

(1)已扣未缴情况下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未扣未缴情况下的处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转让人来说,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其负有补缴的责任,但其不受滞纳金或罚款等处罚。而对于受让人来说,若其应扣未扣税款的,其负有补扣税款的义务,虽不会被加收滞纳金,但可能承担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前置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必须先完税。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强制规定。自此,取得完税凭证成为个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个人股权转让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四、股权原值的确定

 

 

个人转让股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应纳税额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股权原值的确定将极大影响应纳税额的数额。因此,如何计算股权原值,这一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2014年第6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a.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b.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c.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d.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注: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今天就说到这里,欲知其他,请关注下期的巨盾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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