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乐清警方接到报警,一名乘坐“滴滴”(一网约车出行平台)顺风车前往永嘉的女孩,手机关机,失去联系。案子在第二天凌晨就破了,但令人悲痛的是,被找到时,女孩已经被害身亡。次日凌晨4时许,乐清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钟某(男,27岁,四川人)抓获,经初步侦查,钟某系滴滴网约车司机,其供述了对被害人女孩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事实。据被害女孩朋友说,她之前是一名幼教,刚辞职回家,平时非常善良和淳朴,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再普通不过的打车,会让她遭遇不测。
本案被害女孩
这个事件的发生,不禁让我们想起三个月前(2018年5月10日),郑州21岁的空姐李某乘坐滴滴顺风车,被一名变态司机强奸杀害。
遇害空姐
女孩遇害,为什么又是“滴滴”?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案发的前一天,嫌犯曾把另一个女孩带去偏僻处图谋不轨,她事后在滴滴上进行了投诉。但客服并未及时应对,以致石沉大海,凶徒才有了再次接单作案的机会。案发后,滴滴方面配合警方寻找作案司机和被害人的反应和速度缓慢,乐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车牌号为川A31J0Z,经查系假牌照)及驾驶员信息,距离第一次报警时间111分钟。
这里面,无不反映出滴滴平台的许多问题。
首先,在司机和车辆的准入上把关不严。根据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有保证服务车辆和服务驾驶员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合法从业资质以及车辆行驶的路线监管,保障乘客的安全等义务。而此次事件中暴露出了滴滴车辆套牌、驾驶员有前科劣迹、路线偏差等严重问题,充分体现出该平台公司在执行管理办法过程中的粗陋和不负责任。
其次,乘客求援呼救机制缺失。作为专业的大型网约车平台,在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后,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在乘客APP中应设有一键呼救功能,一键呼救同时将当前位置、订单信息、司机信息、车辆信息等发送三方平台:乘客设定的紧急联系人、打车平台后台、对应公安110报警系统。一旦有此呼救,平台方应该第一时间介入,当发现异常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公安系统介入。而“滴滴”在这方面明显做得不够。
再次,对于紧急事件的响应机制缺位。此次事件发生后,不论是当事人投诉还是警方的调查,“滴滴”公司对于这些紧急事件的响应缓慢和效率低下。作为与乘客人身、财产有密切关联的网约车公司,客服系统应该有专属的紧急通道,优先级处理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响应,并且应该有“宁可错过,不可放过”的原则,不能侥幸和拖延。
这些问题的暴露和发现,通过牺牲花季少女的生命来换取,代价未免太大!“滴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值得探讨。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既然,相关法规明确来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那么在承运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损害,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承运人责任涉及道路交通承运服务合同、侵权过错责任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分别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制。
首先,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既然网约车平台被定义为承担承运人责任,其就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件中,在不能证明被害人有故意、过失情况下,“滴滴”就应当承担对被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由于顺风车司机并未与滴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故无法按照《侵权责任法》的雇主责任来要求滴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者为此提出了单向连带责任说和补充责任说来解决这个问题。单向连带责任说是指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后,如果未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造成被服务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司机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是先由侵权司机做赔偿后,再由司机向平台主张责任分担,这显然无法实现。而补充责任说是指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负有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中网约车平台承担司机无法支付赔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比较合理,在加害司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滴滴承担补充责任,能够较充分地满足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请求;同时敦促网约车平台积极改进平台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履行对用户的保护义务,从而减少其他损害的发生。
再次,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比较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其中,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明知或者应知”需要从多方面来判断,如平台是否默认不符资质的服务者进入市场;是否未对综合信用评价过低的驾驶员进行限制,是否及时取缔既有服务记录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服务者资质;是否针对重复侵权行为或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合理措施等等。这个案件中,另一女孩事先已经通过投诉平台进行了投诉,滴滴公司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范,导致重复侵害行为的发生,能否推定为明知值得思考。
逝者如斯,谁也不愿意看到少女之花就这样枯萎,这需要提供服务的平台、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我们提醒女孩要加强自我保护,女孩们的安全问题,永远都是大问题,怎么保护都不为过。
(以下转载自“微法视听”公众号:)
女孩打车提供以下几条安全须知:
1.上车前:记下车牌号和司机信息,最好拍下照片发给亲友。
2.行车中:观察司机动态和行驶路线,把方位发给朋友并持续更新,不要只顾玩手机、听音乐,也不要上车就倒头睡觉。
3.下车时:在家附近明亮、人较多的地方下车,免得被居心不良的人记住家庭住址。
4.万一不幸遇险:盯住某一个人,请求帮忙报警。
5.不要坐副驾驶位置:不坐副驾驶的位置是处于安全考虑,因为一旦出事故或者遭遇绑架的时候,副驾驶位置是最不利的,最好坐在司机的正后方,不管是出事故还是遭遇绑架,这个位置有很多有利的条件,注意随意应变。
6.注意司机的言行:很多乘客喜欢和司机聊天,不管是处于什么目的,聊天是可以的,但不要随便透露自己的信息,多注意一下司机的言行,如果感觉不妙,就近找个人多的地方要求下车。
7.不露财、不露富:外出乘车尽量不要随便当着外人打开钱包,包括微信还有支付宝等页面,免得有人见财起意。
8.不跟不认识的人拼车:如果不确定还是不要乱跟陌生人拼车,某些看似拼车的人说不定跟司机是一伙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