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盾研究 |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二)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二)

 

在上期文章中,我们讨论了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在本期中,笔者将重点与大家共同探讨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两种相对特殊情形:
1)以股权出资、换股情况下的个税缴纳问题;
2)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情况下的个税缴纳问题。
 

 

巨盾研究 | 股权转让中所涉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二)
 

一、以股权出资、换股情况下的个税缴纳问题

 

 

在股权交易时,转让人可能会以股权出资、换股的形式投资其他企业,并以为此种交易没有现金收入,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想法明显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由此可见,税法所规定的股权转让并不仅限于直接的出售股权,还包括以股权对外投资、进行非货币向交易、抵偿债务等形式的交易。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出售股权、以股权进行投资、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抵债等形式转让股权而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都应视为取得了个人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综上,股权出资、换股等交易形式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其出资、换股的结果是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因此获得了税法规定的经济利益,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情况下的个税缴纳问题

 

 

通常来讲,个人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取得所得后的一种征税行为,若转让方未因股权转让取得收入,即没有所得,按理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法律为了防止纳税人恶意利用平价转让或低价转让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规定了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若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以明显偏低收入转让股权,则税务机关可按照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收入指下列情形之一: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e.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f.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以上述明显偏低收入转让股权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转让股权收入。

 

综上,采用平价、低价转让股权,可能涉嫌以“明显偏低收入”转让股权,若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本期就说到这里,敬请期待下期的“股东课堂”第二讲——股权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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