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盾速递 | 2018-6月刊速递

 巨盾要闻 

  • 2018年6月26日至30日,巨盾所主任赵玉刚律师参加中国企投家PLUS“沙漠毅行”活动,与100多名企业家携手共度五天四夜,70公里徒步腾格里沙漠之旅。队伍在毅行的同时,解读“一带一路”政策,跟随国家的步伐,探寻经济增长之道。漫漫黄沙,重塑价值、心智归零,开启企投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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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月上旬,我所承办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的涉案企业家,在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批,顺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涉案企业家得以与家人团聚,企业经营也逐步回归正轨。

  • 2018年律派巨匠合作机构进入国际化合作进程。6月7号,律派巨匠董事长潘跃新先生与理事长朱洪超,副总经理成静雯一行赴澳大利亚墨尔本市艾德肯律师事务所,与管理合伙人柯大墨市场部合伙人柯安鲁等,共同签署律派巨匠与艾德肯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战略化合作协议。柯大墨合伙人充分肯定了中国发展三十年以来对澳洲律师发展国际化业务合作的必然性和需求。潘跃新董事长和朱洪超理事长,介绍了中国律师发展的国际化进程,双方对国际化业务合作的可行性和操作步骤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具体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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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年 6 月 2 日,律派巨匠法务交流会议在律派巨匠上海漕河泾办公区域大会议室成功召开。律派巨匠董事长潘跃新,律派巨匠创始合伙人、协鑫集团首席法律顾问吴思军,律派巨匠副总经理赵玉刚以及受邀的多位法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 2018年6月7日,“巨盾下午茶暨股权架构设计与竞业限制纠纷解决法律培训”活动顺利举办。巨盾律师事务所将会定期以法律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巨盾下午茶活动,我们将以开放的态度,进行法律专业探讨、帮助解决公司经营发展中面临的法律与公司治理的实际问题。诚邀公司创始人、高管、股东以及业界同仁们前来交流分享。

  • 2018年6月14日,巨盾所开展“申请公司清算流程”内部培训,以现实鲜活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所内各位律师的实践经验,深入剖析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问题与操作难点,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

  • 2018年6月29日,以“企业家、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为主题的“巨盾下午茶”活动如期开展。本次活动由巨盾王凯律师主讲,从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与泄露内幕信息等角度解析企业家、高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又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警钟高悬,未雨绸缪。

  • 艾德肯所市场部经理柯安鲁先生(Andrew Clarke)来访律派巨匠上海漕河泾总部。巨盾所主任赵玉刚律师作为律派巨匠副总经理,与律派巨匠董事长潘跃新、律派巨匠合作机构理事长朱洪超、律派巨匠合作机构常务副总成静雯等人参加此次中澳访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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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简讯  

  • 6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6月2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介绍证明事项清理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旨在,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滋生土壤。

 

  •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8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了2018年第18号公告,出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此时距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刚好满一年,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 2018年6月27日晚间,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但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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