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在宝万之争后,多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了“金色降落伞”条款,意图抵御恶意收购,以稳定公司控制权。赵律师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高管(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董事薪酬获取条件及薪酬构成、金色降落伞条款的设置等方面讲解了董事及高管无因离职及补偿相关问题,特别是针对董事具有双重身份时,公司需要启动不同的程序罢免董事、解聘高管职务。赵律师就此提出了很多实用性的建议。
最后,赵律师还提出创建“股东纠纷调解中心”的设想,也希望更多律师同行可以一起努力去实现,以相对中立、客观的角色去帮助客户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处理好股东争议,争取实现争议各方和公司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