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崔永元vs范冰冰看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发布了演艺圈相关合同内容,曝光范冰冰(近日又称与范冰冰无关,下文姑且将相关演艺圈人员统称“范爷们”)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获得巨额片酬、偷逃税款。根据爆料,范爷们接拍新片,除原本约定的税后片酬1000万元外,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4天约定片酬6000万元的情况。之后,范冰冰工作室发布声明回应,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同、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一时间,演艺圈天价片酬,及“大小合同”、“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行业内幕也随之公之于众,引发热议。

从崔永元vs范冰冰看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

范冰冰工作室称或起诉崔永元


从崔永元vs范冰冰看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

所谓“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一定的目的,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出于某种目的(如偷逃税款或规避行业监管等)而对外公开使用;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互约束履行。

崔永元的此次发难,实有些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悲壮感,因为检举成与不成都是两败俱伤的后果。如果崔永元所说属实,范爷们将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甚至触犯刑法锒铛入狱,那么崔永元一下揭开了演艺圈的潜规则,得罪的就不仅仅范爷们而是整个演艺圈,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崔永元所说不属实,其将面临承担侵犯名誉权甚至是诽谤罪的法律责任;作为演艺圈的大腕儿,崔永元此次举动定是有备而来、深思熟虑的结果。

从崔永元vs范冰冰看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

接受采访的崔永元

那么,我们首先看看范爷们将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行政上的法律风险——因偷逃税款被行政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第五条,纳税人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崔永元检举属实,那么,范爷们接拍这部新片可能被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行政罚款。

其次,刑事上的法律风险——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为何这里由“偷税”变为“逃税”了呢?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偷税和逃税的概念。“偷税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后被修改为“逃税罪”,之前刑法典一直使用“偷税”一词,其实“偷税”这个定义不太准确,应该是逃税,世界各国规定的都是逃税。实际上,从日常的意义上说,“偷”意指不问自取,在物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物品,从法学的角度而言,“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纳税款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根据2004年我国宪法的修订,宪法对个人的合法财产要加以保护,纳税人之所以偷逃税款,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这种行为应该与盗窃行为相区别。原来习惯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种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在表述是“逃税”更准确一些。如果崔永元检举属实,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爷们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甚至是一个较长的监禁刑。但是,现行税务稽查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时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偷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范爷们没有逃税的前科劣迹,此次案发后及时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崔永元vs范冰冰看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


接下来,我们延伸来看企业和企业家除了面临逃税法律风险外,还有哪些涉税刑事法律风险?

比较常见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许多企业特别是加工生产类企业,特点是原材料或零配件的采购均系向下游小作坊、个体户或小微企业采购,这些下游供货商不愿意或者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只有销项发票没有进项发票,在确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税务抵扣,又无法将进货支出作为成本列入财务报表,这样一来还需承担20%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加起来需要承担30%左右的税赋,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利润低薄的加工生产企业,而且面临养活几十名员工的压力,30%的税赋无疑是致命的,由于相关避税的方式过于复杂且不一定能完全规避风险,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了一条便捷的途径,但也会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乃至刑事风险。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从而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入罪标准非常低。另外,相关企业家可能会认为,虚开行为都是下面人如财务、业务员等操作的,其并不知晓,为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我们认为如果虚开后的收益归于企业,相关财务和业务人员的虚开行为是得到企业决策层同意或默认,或者,司法实践中,经营企业的企业家对企业需要承担的税费是被推定明知的,如果其明知其经营的企业需要承担多少税费,而实际上企业仅仅缴纳少量甚至不缴纳税款,那么企业家对企业存在虚开或者偷逃税款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其刑事责任可能难以逃脱。相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不再一一列举,应当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对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要涉及进出口领域,涉及范围特定,相关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企业家应当加以重视。


税务问题已经或者将会成为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最大或最多的刑事法律风险,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或企业家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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