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通过资本形式把多个股东组织在一起共同投资、经营,具有高度的“人合性”特点,这就要求股东之间应该是熟悉的、信任的,很多人把股东关系比做夫妻关系。如同婚姻,需要稳定持久,才能“开枝散叶”,结出“硕果累累”。若随便一个的“第三者”介入“内部事务”,势必对婚姻关系的“私密”和“稳定”性产生破坏。公司当中一旦出现部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何防止外部第三者的介入,破坏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并且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权利,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更多的是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和安排。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重点事项:
如果股权在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内部流转时,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受到影响。只有公司股东对现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现有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肥水不流外人田”,其他股东在人数上对拟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表决的结果需要为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那么在这次交易中,该股权暂时无法对外转让。为什么是“暂时”?因为还要看下面第三条情形十分发生。
当然,投反对票也是有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直接购买拟转让股权,并且这个购买义务是法定的,如果其余股东既不同意对外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则默认为同意将拟转让股权对外转让。与此同时,当两个以上“其他股东”都想购买该股份时,需要先“客气”协商如何分股,协商不成功的,按照该股权转让时,他们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购买权。
也就是说,对股权转让投反对票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如果没有购买的,视为最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由于股权交易只是在相对方之间发生,其余股东无法直接了解和掌握转让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规定了转让股东通知义务。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当然,为了保障交易的效率,法律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两个30日”内,根据情况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一个“30日”是股东对是否同意转让有30天的表决期;第二个“30日”是股东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有30天的考虑期。
为了保护转让股东的权益,防止其他股东利用以上程序进行“恶意压价”。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最后一个条件:必须以转让股东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购买相应股权。此处,“同等条件”主要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方面,也包括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
法律赋予股东高度的自治权,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约定改变上述规定,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即为有效。
以上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在具体适用时还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形,例如:强制执行程序拍卖股东的股权、公司增资股东优先认购的、发生继承时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与招拍挂程序等等。巨盾律师后续会为大家分别专题讲解分析。
1.《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