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的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认定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经最高院审查后发现张强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公司及张坤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且未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在债务未予清偿情形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再申请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 事 裁 定 书
关于560万元可研费用是否应从成本中扣除的问题。伟祺园林公司与苏州科环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成本确认书中确认的案涉工程全部建设成本5800万元包含可研、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费用560万元,而伟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勘验、设计等前期费用,由业主拨付给伟祺园林公司,因此原审在计算工程利润时从建设成本中将前期费用560万元予以扣除亦不缺乏证据证明。
驳回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王红军、张强、张坤、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