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曾经说过:“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也略逊一筹。”今时今日公司作为最活跃的经济体在市场中呼风唤雨,而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同样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股东要做的不仅仅是往公司砸钱(出资)后,坐在家里收钱(分红或转让)。在市场环境更加复杂的今天,股东面对的不仅是巨大的收益,同样还有对等的风险和纠纷。
作为一个股东,除了收益之外,最关心的就是自己需要防范哪些风险了。伟大的李世民同志曾经告诉过我们“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我们不妨拿其他股东遇到的糟心事来借鉴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2014年以来全国各个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看,关于股东打官司的判决书到底有多少,都涉及什么问题。从各类判决书书的数量,我们就可以看到,别人当股东,一般都在哪些问题上遇到麻烦。
首先,我们看看排名前十的股东纠纷的数量及比例(截止2016年8月):
股权转让涉及到交易,交易环节会发生股权的变动和资金的转移,有“动静”就有可能出篓子。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股权转让易于发生纠纷,也有其合理性。
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交易前,出让股权股东的股权权属有问题;签订合同时,未经其他股东认可,合同本身有问题;签订合同之后,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出现问题;新股东继受股权后发现股权有瑕疵又要有纠纷。等等,不一而足,实在是所有股东们最要小心的一种股东纠纷类型了。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一种什么样的纠纷呢?通俗地讲,如果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则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这一实质特征作出判断,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信息不作为判断的实质依据;如果股东资格的争议牵涉到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则属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应以工商登记等对外公示的形式特征作为判断的依据。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过于自信,让他人代持股权或代他人持有股权,一旦发生纠纷,代价相当惨重,即使能够挽回,也已经付出了相当大的财力和精力,故此,笔者建议广大已投资或准备投资的投资者,在确定非实名持股之前,一定要与代持人签订合同,约定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备不时之需。
很多小股东在公司里没有自己的人,公司的高管、财务都是大股东的人,大股东告诉小股东什么就是什么,说的是不是真实情况,小股东完全不知道。甚至大股东什么都不说小股东也没辙。小股东当然不愿意看着自己的投资完全失去控制,所以,通过法院要回知情权就是小股东们的选择。
股东知情权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至关重要。因为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厘清股东知情权,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公司解散和清算,都涉及到公司最后如何关闭的问题。如果说公司设立是“生”,公司结算和清算就是“死”。股东们打算让公司死,而且,是不是“让公司死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葬礼怎么办”(清算责任纠纷)上还发生矛盾,甚至打官司。
股东权利很多,但主要分为财产性权利和参与性权利。财产性权利说的就是分红与转让,而参与性权利主要说的就是在公司重要会议中的决策权。股东会表决后的结果就是决议。因此,公司决议纠纷,实际上就是股东在公司行使决策权时,遇到的麻烦。最常见的问题,是股东会召集程序有问题。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其他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很多实际控制人在不得不拿到股东会决议时,故意不告诉其他股东开股东会的事情,或阻扰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
公司刚刚开始一起设立的时候,股东关系还不错,好说好商量,一般不太容易出纠纷。但是公司一旦设立起来了,就会有人反悔抵赖,不肯掏钱。于是,公司发起人在出资上也容易出现矛盾。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公司设立时,说好了在某个日子大家一起把投资款拿出来投到公司,结果到期了总有个别股东不愿意出钱。二是有投资人愿意掏钱入股,增资的方式加入公司,结果到期了不愿意交增资款。
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有限责任,这保障了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不再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然而这样的保障也不是无限制可以滥用的,我们多少也得考虑一下公司债权人的感受啊。
因此,假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者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被股东抽逃,则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一种情况是经营思路不同,有的股东希望钱留在公司,把蛋糕做大了再分钱;有的股东则希望赚到钱了赶紧分红。思路不统一,就容易在分红上闹别扭。
另一种情况上大股东不着急分红,小股东着急。如果分红,大股东还需要跟小股东一起分享公司利润。大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想要公司利润,完全可以自己通过报销、关联交易等手段,把利润圈出来、落到自己腰包。而小股东生怕利润被大股东转移,所以积极要求分红。
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才可以受理案件。因此有的股东会在律师的建议下另辟蹊径,通过要求解散公司、发起股东会要求作出分配决议等方式达成目的。
因此,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在实践层面更多的体现为公章执照争夺战。很多时候,这“争夺战”甚至就是字面意义的“战争”。撬锁撬不保险柜偷公章执照的,召集保安黑社会抢夺公章证照的,在本所的办案经历中也是屡见不鲜。
以上就是股东最易涉及的10类纠纷,在股东日常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一旦遇到前文提到的情况时就应当小心谨慎。如果真的发生了股东纠纷,那么巨盾君还是劝您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简单又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