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变局与贸易摩擦加剧背景下,“不出海,就出局”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共识。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以全球视野开拓中国企业的新蓝海?
面对“关税暗礁”与“新的彼岸”,中国企业出海历程正从“世界工厂”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以技术创新和供应链重塑,主动参与全球化新格局塑造。
中国企业在寻找新市场和应对外部挑战中,不断调整策略,出海目的地呈现出多元化和区域化的新格局。面对出海,很多企业会问:去哪儿?是就近东盟,还是直奔欧美?目的地的选择很关键。
为了让企业的出海决策更精准有效,巨盾律师事务所将通过公众号、网站、视频号等推出《企业出海专栏》,帮助企业了解和选择。
1. 越南国内法:越南《投资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外投资商与越南国家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与在越南领土上的投资活动相关的纠纷,可通过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合同约定或国际条约规定。
2. 双边投资协定(BIT):1993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国和越南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八条规定,投资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可提交专设仲裁庭。
3. 共同加入的国际组织相关协定:中越两国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这两个组织都制定了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斡旋、调停、调解和裁决等。
4.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规制:虽然越南不是ICSID的成员,但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及《中国和越南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中越双方可以在同意的情况下选择ICSID仲裁解决投资争议。
协商调解通常有两种形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条款的规定,直接对争议问题进行磋商、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
(2)第三者调解: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第三者主持下,通过教育、疏导等方式促使双方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贸易中间人和法院都是常见的调解主持者。
2. 仲裁: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经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越南仲裁机构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条款的缺失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难度是企业在仲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3. 诉讼: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纠纷时,司法诉讼成为必要的解决方式。根据中越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经贸纠纷,若六个月内未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双方均有权向越南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企业在越南进行诉讼时可能会遇到语言、法律和国情不熟悉等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在诉讼前充分评估相关情况,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4. 案例警示:2014年5月,越南发生的暴力排华事件导致多家中资企业受损。这一事件提醒中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当地政治和社会动态,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同时,当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据多双边协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 外汇管理规定:如《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要求企业在外汇登记、资金汇出等环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材料。
2.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对敏感类项目和非敏感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要求。
3. 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提供了全面的合规指导。
2. 外国投资法合规: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事务。越南对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规定了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有市场准入限制条件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领域,并履行必要的安全审查和审批手续。
3. 基础设施PPP模式规定:越南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PPP投资基于国家主管机关与项目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进行,涉及建设、改造、运营、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和提供公共服务。外国投资者在参与PPP项目时,应了解相关法规文件、投资领域和主管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操作。
四、“两反一保”服务:中国贸促会为企业提供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经贸摩擦应对服务,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挑战和风险。
五、商事认证服务:中国贸促会为企业提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商事证明书等商事认证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商事调解服务: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帮助企业通过非对抗的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
七、合规建设服务:中国贸促会设立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为企业提供合规体系建设、合规培训、合规风险管控方案设计等合规建设服务,帮助企业降低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