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一人公司的“无限责任”风险及其化解方式

股东课堂26讲
一人公司的“无限责任”风险及其化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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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活力,也是创业者的责任保护壳、发展加速器。众所周知,公司对外独立负担债务,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范围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股东结构的有限公司,却存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这就是“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会被债权人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判决也时常出现在律师的朋友圈,股东的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本文将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及其化解方式进行解读,供创业者了解、参考。

 一、什么是一人公司?

 

目前,我国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是一人公司,最简单的认定方法就是看公司的登记股东是否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人法人,看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是否注明了“独资”。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认定为一人公司是比较困难的,例如:公司的股东数量不止一个,但除了实质上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一个真正股东外,其余股东皆是挂名股东,公司的实际股权是通过信托、代持协议等手段最终归属于一人。对债权人而言,实质的一人公司很难证明,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但对于“夫妻公司”,已经有多个判例,认定构成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 二、一人公司“无限责任”的风险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情况。在我们讨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时,通常有两个假设前提:

 

(1)公司因发生债务而未能清偿;

(2)公司因债务纠纷将要或者已经发生诉讼,且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如果被认定为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难以区分,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三、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在一人公司,由于公司系单一股东,往往存在财务管理规范缺失的情形,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频繁,且不记账或记账不规范,股东为个人用途随意支配、使用公司资产,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的所有权难以区分,等等。有关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在上一篇文章《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标准是什么?》中有详细的叙述。

 

简而言之,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对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有重要影响。

 

➣ 四、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般而言,债权人(原告)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需向法庭提供一定的证据。但针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诉讼中,法院往往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公司或股东),由被告来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形成财产混同。

 

一方面,这是由于外部债权人确实很难获得一人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证据资料,要求原告举证确实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司法部门认为一人公司这种公司类型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极大,因而要求一人公司和股东“自证清白”。

 

因此,一人公司和股东在诉讼中,需穷尽能力通过举证提出尽可能完善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财产未发生混同。这就对于一人公司的财务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人公司应当在设立始即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经营制度。只要一人公司保持明晰干净的财产情况以及独立的公司经营,那么一人公司可以在法人否认之诉中保持不败之地

 

除《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股东决议、财会报告之外,一人公司在业务、员工、住所、财产应当仔细设计并慎重保持与一人股东的隔离。

 

➣  公司防火墙的重要建议

 

尽管一人公司并不必然存在财产混同,但由于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难度极大,因此,对股东而言,被追究为“无限公司”的概率和风险是极高的。巨盾律师建议,在公司层面上,应当未雨绸缪、亡羊补牢,应及时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调整,做好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避免公司经营风险传导给股东,为股东个人和家庭带来不确定、不必要的风险。

 

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交易对手是一人公司,且存在债务逾期不还的情形,通过追加股东为被告,也是非常重要、有效的诉讼策略。

 

法律依据参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

3.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7条、第52条、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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