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女性被性侵的话题随着几位“资深媒体人”、“权威法学家”、“著名公知”被揭发指控,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包括主持人朱军、媒体人章文、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等人都牵扯到了这一系列事件之中。
反性侵事件登上美国时代周刊封面
这个刚刚在国内刮起来的风波,提及最多的几个词语包括“性侵”、“强奸”以及因为性侵而应当“坐牢”。虽然至今还没有人因为这个系列事件锒铛入狱,但例如赵秉志已经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职务、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来看,保护女性性权利的大锤已经砸向了这些曾经在高坛上作为泰斗被人瞻仰的权威人士和正面人物。
蒋方舟指控章文性骚扰
仔细观察这些控诉的内容不难发现,除了涉嫌强奸的指控,其中还包括“被下套拍照”、“被性骚扰”、“摸大腿”、“发微信骚扰”等。那么,做过这些行为的人都要进监狱吗?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只有触犯了《刑法》,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我们不妨来看一下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性侵行为可能认定的罪名都有哪些。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因为以发生性行为为前提条件相对容易区分,普通性侵行为与构成犯罪的灰色地带更多的出现在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上。
首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侵犯对象包括成年女性、男性以及未成年儿童,我们这里只讨论成年女性作为被害人的情况。
其次,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以成年女性作为被害人的情形下,猥亵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刺激和满足性欲的倾向而实施的性行为以外的侵犯女性的性羞耻心的行为,而侮辱行为则是指行为人非基于刺激和满足性欲这种特定倾向而实施的侵犯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制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对方的意志。本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虽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须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未达到该种程度的行为,例如在对方拒绝后马上放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的暴力胁迫行为。
由此可见,是否以强制手段违背女性意愿,侵犯其性羞耻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核心依据。性侵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存在比较明晰的判断标准的。
然而刑法只是制止侵害女性性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刑事强制措施也只是惩罚非善意行为的一种方式而已。在刑法出手之前,尚有道德谴责、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令涉嫌性侵的人受到惩罚,况且这些惩罚的严重程度有时候并不亚于承担刑事责任。
从类似事件被控男性在美国的遭遇看,一些男人被解雇或被迫辞职,而他们唯一做的错事就是在若干年前触摸膝盖,试图偷吻,或者在一次工作晚宴上谈论亲密的事情,或者发送带有性内涵的信息给一个感情不相互的女人。法国女演员凯瑟琳·德纳夫公开谴责这种大规模打击性侵的浪潮为“清教主义”,“强奸是一种犯罪。但坚持或笨拙的调情不是犯罪,也不是一种沙文主义的侵略”。即使在中国,反性侵浪潮一旦走向极端,要讨论的也就不仅仅是性侵与犯罪的界限,这个灰色地带将会蔓延到性侵与不适当的调情之间。如果无限放大性侵概念的外延,过度惩罚有性侵嫌疑的男性,将使曾经欧洲猎巫行动在自己的土地上重演。不排除日后女性会被这场风波反噬的可能——由于资源占有者在职场上处理女性关系时变得过度紧张,而逐渐隐性地剥夺许多本该属于无辜女性应有的权利与资源,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
欧洲的猎巫运动
维护女性正当的性权利实属进步之举,但如果不警惕矫枉过正,一场声称促进女性解放的运动,最终只能永远将她们奴役在受害者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