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旨在保护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不被用人单位解雇、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等。
从合规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应明确了解医疗期的期限计算方法,以防止计算错误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不利法律后果。
1. 医疗期的起算时间
从病休的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2.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上海市所采用的方法与全国所采用的的方法不同,具体如下:
(1)全国采用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上海市采用的计算方法
根据沪府发[2002]16号文以及沪府发[2015]40号文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3. 特殊情况下,医疗期的延长
关于医疗期的延长,上海市所采用的口径与全国所采用的口径不同,具体如下:
(1)全国关于医疗期延长的口径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上海市关于医疗期延长的口径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在上海市范围内,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有法院依据全国医疗期延长口径,认为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而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有法院认为关于医疗期的延长,应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并不当然适用24个月医疗期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医疗期的特殊约定
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或规定的,且该约定或规定长于法律规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短于法律规定的,则该等约定或规定无效,适用法律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5. 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 关于公休日、假日、法定节假日的扣除问题
关于公休日、假日、法定节假日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上海市所采用的口径与全国所采用的口径不同,具体如下:
(1)全国关于公休日、假日、法定节假日是否应予扣除的口径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上海市关于公休日、假日、法定节假日是否应予扣除的口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