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完成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非免除出资义务。
1、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2、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追究其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3、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 号) 意见,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条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5、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一般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转让相应的股权后,与受让方约定由受让方承继出资义务的,转让方股东无须再承担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
(2)已届满出资期限但尚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的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已构成违约,在其转让该部分股权后,即便与受让方约定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在该部分出资仍未缴足的情况下,相关股东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补足义务(即缴纳出资),债权人也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还可以要求知情的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被限制股东权利或被除名的风险!
2、注意非货币和货币出资的方式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如房产、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商标等)出资的,需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出资标的进行公允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且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转移手续,该登记的登记,该交付的交付。一些公司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非货币出资标的的具体内容,比如设备的名称、型号,专利技术的名称、编号等,或者没有合法的交付凭证,都可能构成出资不实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若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从股东名下的账户将缴纳到公司账户,备注为:股东出资或投资款,可以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未实缴出资的部分股权发生转让时,转让方应主动如实披露出资的情况,受让方应注意需核实出资的情况,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在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受让方除了关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形式审查的内容外,还应全面调查了解转让股东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确保受让的公司股权不存在瑕疵,以免承担连带实缴责任。转让方亦有披露出资情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