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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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从公司经营成果中获得投资回报,当公司有了盈利,留存法定资本公积金和继续发展所需必要资金后,将剩余盈利对股东进行分配,股东因公司发展而获得分红收益,皆大欢喜。然而,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公司在大股东的控制下,出于各种目的,即便有盈利也不对股东进行分红,对小股东而言,其投资目的和股东权益无法实现,长此以往甚至构成对小股东的欺压。

 

在有限公司的封闭股权结构下,小股东并不能像上市公司股东那样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实现退出,投资的收益只能依赖于公司盈利后的分红。由于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表决制度等限制性因素,小股东往往无法根据其自己的意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也无法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其股东权利也大多沦为一纸空文,无法有效地行使。

 

如果公司明明很赚钱,但就是不对股东进行分红,小股东在寻求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前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判断公司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 

商业实践中,虽然公司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但是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即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财务会计报告,通过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能全面了解公司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其知情权确认公司是否具有可分配利润。

 

若公司拒绝股东的书面申请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

 
➣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盈利后可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代表着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缴纳税款后的利润,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因此,公司经营有税后利润的,在弥补公司亏损以及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利润才可对公司股东进行分配。

 
➣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 

由于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其分配方式也不完全相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条体现了意思自治,尊重公司的内部治理规则。

 

但是意思自治不能违反《公司法》有关弥补亏损或提取公积金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分配的,股东应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四、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但不分红的救济方式 

在确认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根据公司不分红的具体情况,股东可以采取不同措施:

 

(一)公司股东(大)会已经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履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依据该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但一直未履行的,公司股东可以诉请法院请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公司股东的请求要满足三个前提:(1)存在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该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3)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公司未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但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

 

(三)可请求有限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公司,它不仅依靠股东的出资来保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也需要依靠股东的共同努力,来经营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后,其股东不得随意退出公司。但在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长期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使其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这种情况,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需要采用合理的价格,这样才能够在保证退出股东利益的同时,确保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若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司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  律师建议: 

虽然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小股东的分红权进行了进一步加强保护,但实际上操作亦存在很大困难和障碍,比如:一些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利润转移或领取高额薪资变相分红,小股东要查证的难度是极大的;再如:如小股东以连续五年有盈利不分红为由提出回购股权,公司只要拿出少量现金做出分红决议,就可以破解小股东的诉求了,当然,回购价格的确定也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另一个障碍。

 

巨盾律师处理过大量小股东维权的案件,根据我们的经验,小股东一旦启动对公司的诉讼,人合性必然会被打破,股东之间继续合作的基础会受到冲击,即使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分配了部分利润,如果公司的治理水平不提高、股东关系不能得到改善,那么小股东的长期预期也将难以实现,因此我们一般会建议小股东寻找合适的时机转让股权,寻求退出。

 

因此,相较于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事后救济而言,事前的预防性工作更为重要,尤其是股东之间应当就股东权益保护、分红方式、退出条件等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事先约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可在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财务报告机制,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明确公司分红的实质条件以及相应程序性要件,确保股东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意思自治框架来保护自身权益。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希望我们在股东课堂上讲哪方面的主题,欢迎您在网站下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您。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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