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刚律师先就细则整体结构提出了看法,他认为细则文字表述较不规范,定义相对模糊,行文结构比较乱,不符合立法文件规范。而其他委员认为,在调整行文结构体系后,应当就其具体内容做如下修改:首先在细则实施的过程中,应当由专业律师参与审核,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投资机构的补偿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其次,对于天使投资的投资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应该包含出资和增资等投资方式;如果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要严格审核和确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防止个别机构串通低价转让骗取补偿。如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签订了对赌协议或其他保障条款的,应当穷尽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政府补偿公平合理。只有做到公平合理,才能确保补偿政策真正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