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人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惩戒对象
人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具体而言,包含3类人员:
(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国家养老基金受托、托管、投资管理机构、社保服务机构
(3)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等
二、联合惩戒措施适用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保且拒不整改;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保缴纳基数且拒不整改;
(3)应缴社保却拒缴;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款、基金/违规投资运营;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保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社保待遇;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保个人权益数据;
(7)社保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相关规定;
(8)拒绝协助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拒绝接受/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保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保相关各项资料;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情形中1-3、5、8是针对一般企事业单位而言的,主要是围绕社保缴纳违规问题以及企事业单位在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相关调查时的消极不作为行为。
上述情形中4、6、7主要是针对国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主体。
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1)失信人单位信息的提供主体:人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
(2)公布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部网站
(3)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的定期反馈: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部
四、惩戒措施
1. 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员的限制
(1)限制招录/聘用失信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失信责任主体为机构的,限制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
(5)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个人,已取得前述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6)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2. 对个人失信主体在国有企业担任相关职务的限制
(1)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2)限制其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3)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
(4)对于已担任上述相关职务的人员,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5)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3. 对企业在不同事务上的限制
(1)对企业社会保险方面的限制
A.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查对象,增加社保监查、稽核频次
B.再次发现有社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C.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保业务合作项目
D.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保业务的便捷性
(2)对企业日常监管力度、抽查频次的影响
A. 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B. 将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C. 依法对上述主体采取监管措施
(3)对企业在申请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优惠性政策方面的限制
A.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将相关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4)限制/禁止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5)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6)企业对外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限制
A. 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B. 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C. 在企业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查询,确认其是否为失信主体;对于作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拟授信对象,从严审核
D. 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7)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9)对企业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合作项目的限制
A. 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
B. 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10)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1)对企业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限制
A. 对于成为失信单位的企业或其领导成员,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到的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
B. 对于成为失信单位的企业或其领导成员,已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4. 对金融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诸多限制
(1)将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2)将失信企业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备案的参考
(3)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备案的参考
(4)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备案的参考
(5)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6)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7)作为审核/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8)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
(9)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备案参考
(10)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11)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5. 对AEO企业管理/海关业务申办方面的限制
(1)失信企业申请适用AEO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2)失信企业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3)失信企业在申请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货物进行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6. 对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的高消费限制
7. 限制失信企业及失信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等
从上述笔者对惩戒措施的梳理可见,本次对社保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惩戒措施的力度很大、惩戒措施所种多样;所涵盖的主体范围很广,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个人。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起着平衡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可以发现,我国社保体系之后将进入“足额缴、严监管”时期。企业应正视国家对社保监管力度加强的趋势,及时做好自身社保合规,避免因违规而遭受联合惩戒。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系统的完善,各行政监管部门的数据交换、联网互通变得极为便利,为国家提升税务、金融监管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持,这也是国家治理水平提高的表现。对企业而言,野蛮成长和粗放发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我们近期收到很多企业家的咨询,很多人对于CRS、社保改革、税务核查、资产新规等一系列的变化充满恐惧,对未来如何治理企业感到迷茫。一方面,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这些新规的内容、内涵,正确分析对企业对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练好内功,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通过合法合规且合理的制度安排,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危困之中寻找机会,这也许会成为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一次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