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课堂 | 公司章程中有哪些必须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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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有哪些必须考虑的事项?

大家好,欢迎来到巨盾股东课堂。今天我们这堂课讲“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中有哪些必须考虑的事项”。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合理的章程设置能够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保障股东权利,但绝大多数公司对于章程的重视程度不足,基本都是套用工商局/相关章程指引的模板(非上市公司主要套用工商局的章程模板,上市公司主要套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因这些模板为通用型模板,并未具有针对性,导致公司存在巨大的隐患和问题。那么,公司章程中有哪些必须考虑的事项?上一篇中股东合作协议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可以在章程个性化设计中使用,上堂课中所讲的内容,在本篇中不再累述。

那么,公司章程中有哪些必须考虑的事项?上一篇中股东合作协议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可以在章程个性化设计中使用,上堂课中所讲的内容,在本篇中不再累述。

一、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对外代表,有权在不需要出具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司对外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其对外所做行为一般是由公司直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公司影响很大。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均系十分关键性的因素。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权力高于总经理,总经理一般是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的。

 

如果公司在章程中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赋予董事长/执行董事,能够增加其实权;如果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赋予总经理,会产生总经理一方面对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时有权对外直接代表公司,这样高度集权于一身,可能会架空董事会,出现总经理侵犯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等行为,需要认真考量、慎重决策。

 

二、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均系重要决策事项,《公司法》将此决策权赋予股东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下来。一般而言,出于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建议股(大)东会保留对此事项的决策权,例外情况下,比如:股东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足够信任,将此事项决策权交给董事会/执行董事。

 

另外,除决策主体之外,《公司法》将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单笔数额限额等内容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三、股东出资时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可设定一定的实缴期间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我国《公司法》自2013年修改后开始采用认缴资本制,即除特殊行业、特殊类别的公司外,法律不再对实缴资本比例、实缴时间做强制性要求,而是将此事项赋予股东自行决策并在章程中明确。但是,股东出资是公司资金/资产的主要来源之一,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与否还涉及股东除名、股东违约责任承担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我们建议公司及股东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实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相对合理的出资时间。

 

四、利润分配与增资认缴机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红权是股东财产权的重要体现之一,鉴于此,在股东未对分红比例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默认股东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股东仍可通过对此进行安排,例如: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股”安排等。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能够保证股东在公司扩张过程中所持股权比例不被稀释,也可作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稀释对方股权比例、削弱对方公司控制权的方法之一,因此,在对公司章程条款确定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

 

、股权转让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股东退出途径之一,除此之外,还包括异议股东回购、公司清算等。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提出诸多前置通知程序、回避表决以及表决方式、表决比例的要求,但同时,基于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将股权转让事项赋予股东,通过章程予以明确。实务中,我们建议:股东对此问题给予足够重视,充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具体需求最终明确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

 

六、公司三会的职权划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作为公司不同的内部组织机构,行使不同的职权,但也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的空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股东身份、股东、董事、监事关系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通过比例、是否需要一票否决、是否需要回避、AB股特殊安排等事项,均可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特殊化安排,以适应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

 

鉴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和重要文件,之后的课程中我们将更加细致的讲解和分析。本堂课的目的在于让大家明白公司章程中一些重要的条款和理念。

 

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希望我们在股东课堂上讲哪方面的主题,欢迎您在网站下方留言,小编会及时回复您。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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