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香港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沪港通途径下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期间即将截止,新的免税政策尚未出台,未来存在开征个税的可能性。
(一)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香港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沪港通途径下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期间即将截止,新的免税政策尚未出台,未来存在开征个税的可能性。
特别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中国现有税制及相关税务规定,境内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适用一般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股票转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25%的税率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别地,在沪港通机制下,内地与香港有特别税务安排,根据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企业(机构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内地企业(机构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计入其收入总额,按照25%的税率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号)的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特别地,香港市场投资者(机构或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四)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的规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包含股票)、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通过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意味着自此专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企业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具体税率有待更新。
答:
(一)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新三板企业股票转让的印花税和个人股息红利政策出台了明确的规定,该等规定与上市公司相关税收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新三板公司股票交易差价(股票转让收入)适用何种税率,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差价个税适用税率问题仍存有争议,目前并未明确。从实践角度而言,已经有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新三板企业的投资者在出售股票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监管层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包括适格私募机构准入做市、编制三板指数等措施来加强流通性和稳定股价,甚至一度公募基金入市政策呼之欲出,挂牌企业已逾万家,已具备一定规模。但是无论是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位还是较差的流通性来说,都难以直接与A股市场相比,这也许是新三板企业所得税政策迟迟未能落地的原因所在,是否完全按照上市公司的所得税政策实施有待后续税收政策的明确。
(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印花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