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权质押纠纷看穿《人民的名义》中的司法腐败

最近《人民的名义》火得一塌糊涂,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剧中老戏骨们齐聚一堂飙戏,反腐情节在现有的创作空间里显得尺度很大,还有一个重要由头就是牵引全剧脉络走向的那个股权纠纷案件,甚至吸引了大量平日里超级忙的企业大佬、律师大壮和许多法律人士们的兴趣,让他们也坐在沙发上追起剧来。


从股权质押纠纷看穿《人民的名义》中的司法腐败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部剧可不仅仅是人民的表情包这么简单,作者周梅森在这个案件的很多环节都暗埋伏笔,不动声色地在几处细节暗示了审判机关的司法腐败。从这个角度看,这部剧的烧脑程度可能不亚于HBO的《西部世界》和《罪夜之奔》。


从股权质押纠纷看穿《人民的名义》中的司法腐败

新浪司法新闻截图

从股权质押纠纷看穿《人民的名义》中的司法腐败

剧中李达康已经成为人气表情包



案情闪回


先帮各位根据现有剧情简单梳理一下山水集团和大风集团这个案件的脉络。

 

位于汉东省的大风集团厂区要被规划为高档住宅区,地价即将飙升至十个亿。当地山水集团在得知大风集团在向银行贷款后需要周转资金时,采用过桥借贷的方式,拆借给了大风集团五千万,并约定借款期6天,以大风集团全部股权作为质押

过桥贷款(Bridge Loan):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拆借方式,就是指企业或个人虽然已经谈妥了银行贷款,但由于暂时缺乏资金,于是找到民间资本商,让它帮忙先行发放资金,等银行资金实际到位后再还。


没想到大风集团大佬蔡成功已经谈成的这笔银行贷款因为银行变卦没有被放出,大风集团还不上钱,还产生了高利贷,于是山水集团诉讼到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实现担保物权。法院根据双方贷款协议判决大风集团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因为要把厂区改造成住宅区,山水集团要强拆大风集团,才引发了员工点火护厂和之后的故事。



用两个合同看透审判机关的司法腐败

 

剧中法院以山水集团和大风集团签订的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协议以及作为担保合同的股权质押协议为依据,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判决大风集团的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放在现行的法规环境下,则其实无论从实体法律关系还是审判程序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问题。


借款协议

在早些年前,我国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本来是不合法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界也逐渐转变了观念,本着尊重市场规律的态度,立法肯定了这种企业间的行为。2015年9月1日开始,像山水集团和大风集团这种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为有效。

 

但与此同时,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为六天,日利息为借款总额五千万的千分之四,双方约定的这个利息无疑过高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无效;在24%-36%之间的部分,借款人主动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借款人不主动履行的,出借人只能按24%主张。

从股权质押纠纷看穿《人民的名义》中的司法腐败

输在起跑线上的蔡成功

按照剧中借款协议利息的约定,年利息将达到惊人的146%,这也就是为什么原本五千万的借款,最后会变成巨额债务。因此,如果法院依法裁判的话,在大风集团未主动归还的情况下,法院最多也只能支持山水集团24%的利息但法院却不依法出牌,其中猫腻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明眼人也看得出,涉及标的额几千万的纠纷,牵扯到大风集团上千名职工股东权益的案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绝对存在严重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剧中法院明显违反了程序性规定,或以独任审判方式草草审结此案,给人暗藏司法腐败的无限遐想空间

股权质押协议

股权质押作为现代融资的手段,大家应该不太陌生。剧中案件的股权质押合同虽然是个担保合同,从合同,但这个合同的有效性是案情的关键所在。大风集团的蔡成功在没得到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签订集团全部股权的质押合同,这个行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大风集团的这个质押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生效。据现在的剧情发展判断,蔡成功有可能是伪造了股东签名,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么这个股权质押协议在没有得到其他股东追人的情况下,是个效力待定的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就算法院判决承认了质押合同的效力,大风集团的股权,能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吗?

 

答案肯定是不能。  

 

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又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山水集团可以选择通过将大风集团的股权折价来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且即使大风集团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无所以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是以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和估值的,法院并无权力直接将大风集团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

 

由此看来,编剧周梅森确实是司法实务的细节上埋足了伏笔,暗示看官们故事隐藏着严重的司法腐败。但如果不清楚这些法律规定,也真不容易看出个所以然来,只能通过朴素的世俗经验判断,陷入到猜“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的脸谱化思维里面。

从股权质押纠纷看穿《人民的名义》中的司法腐败

山水集团老总高小琴扮演者胡静



企业股东该怎么保护自己


毕竟电视剧是要做些戏剧性的处理,那么如果现实中企业和股东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预防法律风险,依法维权呢?

 

对质权人来说,现实中情况往往和山水集团为获利方的情况相反,出借方容易处于被动地位,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借款选择抵押的情况下,一定要争取选择实物资产抵押,比如厂房、设备,土地等。用股权抵押融资,在公司还没上市的情况下,风险太大,不建议这样操作。一旦出现借款无法收回,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清偿顺序应为: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会保险和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作为出质人的股东来说,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股权质押应签订书面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总之,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证质押合同的有效性。

 

一旦涉诉,对于作为小股东的企业职工来说,除了信访和自力救济之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 职工作为股东,可以主张质押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利益受损,董事、监事、高管怠于起诉,符合法定股权比例的职工们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明显过错,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侵害了职工股东的权益,还可以对其提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的诉讼 4.在质押纠纷判决生效后,职工股东们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总之,除了让“达康书记别低头”之外,我们还可以懂的更多,看穿电视剧里的弯弯绕,让股东们不要重走大风集团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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