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竞业限制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文看懂竞业限制纠纷的裁判规则

巨盾按: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也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除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以外,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也是重要方法。对于法院而言,在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需要兼顾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对劳动者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生存权的保护。



一文看懂竞业限制纠纷的裁判规则

2018年7月5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上海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在该白皮书中,选出了5个典型案例,分别明确了如下问题:

1. 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劳动者实际给用人单位造成实质影响后果为前提;


2. 竞业限制的约定范围超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且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并不导致劳动者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4.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不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而当然免除;


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义务进行约定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属有效,劳动者应依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笔者检索并分析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至2018年目前为止所公开的有关竞业限制纠纷判决书,就上海市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除上述5个问题外,还包括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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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直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结论:可以


原因在于:在劳务派遣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间接用工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是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二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初衷;同时,此做法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可由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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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适用。


原因在于:第一、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


第二、夫妻一方的收益一般均用于家庭生活,劳动者亦可从中受益,因此,劳动者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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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能。

原因在于:竞业限制义务并不适用一般的履行抗辩权,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由劳动者通过行使解除权的形式保护自身权利。劳动者并未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仍对双方存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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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在全部或大部分支持用人单位诉请违约金的同时,会驳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请;但对于违约金支持比例相对较低的案件,法院会酌情支持该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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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全部或大部分支持用人单位诉请违约金的案件,通常不支持用人单位关于公证费的诉请;但对于违约金支持比例相对较低的案件,法院也会相应支持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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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在确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在对违约金金额进行确定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职务、离职前在用人单位的月工资收入;违约行为、主观恶性程度;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竞业限制补偿金占劳动者月工资收入的比例、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占违约金的比例;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程度、劳动者违约行为获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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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以。


原因在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为约定责任,而非法定责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约定该责任时,用人单位无权主张。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能举证证明自身因劳动者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仍可要求劳动者就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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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难度比较大,司法实践中,原用人单位会采用诸多方式进行取证,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存在。


原用人单位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提供的证据:不同公司的工商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对比、通过寄送签收快递的方式锁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的LOGO与公司注册商标的对比、公司简介的网页截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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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以。


原因在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系合同责任,劳动者下一用人单位并非合同主体,不受该协议约束。但是,对于原用人单位而言,仍可以劳动者与其下一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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