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巨盾律师教你如何合法维权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维权科普

01|与商家沟通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自己相关情况和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02|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该热线面对消费者能有效、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03|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该方式较为直接、具有强制力保障、是维护权益的途径之一。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1.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维权

一、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消费者有哪些基本权利?

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四、商家拒绝提供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求偿权”,发票是消费凭证和维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示哪些信息?

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六、消费者维权有哪些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如何挽回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如何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九、网购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 消费者定做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十、商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需遵守什么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几日收到答复及处理结果?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什么时候通过公布施行的?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何索取赔偿?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信用监管

一、什么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年报?

凡是上一自然年度12月31日之前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需报送年报。

二、在哪里年报?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报告信息。官方网站登录网址为:http://he.gsxt.gov.cn

三、首次填报如何登录?

首次填报的市场主体,登录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登录后系统为确保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安全,会强制要求重新录入新的密码,市场主体修改并录入新密码后,请退出系统重新登录。

四、如果遗失或忘记登录密码该如何解决?

1. 在获取了电子营业执照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点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的方式登录;出现二维码之后用电子营业执照扫一扫登录即可,无需输入密码。

2. 可拨打年报咨询电话与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提供相关信息,重置登录密码。

五、如果忘记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未年报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联合惩戒。

六、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

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什么是“双随机”一单两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这是指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的具体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内容和范围‌。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八、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有哪几种?

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实地核查: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对象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

2. 书面检查:通过审查检查对象的书面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等,来评估其合规性。

3. 网络监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检查对象的在线行为进行监测。

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义是什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和普遍方式,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适应了改革新形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将双随机抽查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的“紧箍咒”,增强了企业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了由企业对政府负责向对社会负责、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被检查企业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广告监管

一、什么是虚假广告?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宣传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四、酒类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 出现饮酒的动作;

3.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五、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的禁止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 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发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八、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始终致力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巨盾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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